住宅给出的**低首层标准标高不低于2.9米,商业门市楼一般在3.2-3.6米。至于限高来说,这种情况除非私人住宅不是与邻居有纠纷的话应该涉及不到这个问题的
全部3个回答 >现在的商品房,楼层一般有没有限高规定?
141****4229 | 2018-08-30 09:42:50-
155****3396 居住小区的房子高度是由城市规划确定的
房子高度的影响因素一般包括:
城市形象:比如现代化都市要求房屋相对高耸 而低密度休闲城市要求房屋相对低
航空管制:这个是为了保障飞机飞行安全或者是军事安全进行的设定
每个城市每个地块都有建筑限高要求
建筑限高和楼房盖多少层有一定关系 比如规定15米限高 你只能盖大约3层的楼
小区有的是多层(5、6层)有的是高层(十几层或者几十层)除了遵守规划限高外还和楼盘的项目定位有关
比如某块地限高要求是50米,但是这块地的开发商觉得建造别墅赚钱更多,那么他们可以盖2层的别墅,只要高度不超过50米就可以。
关于房地产项目的定位与产品设计主要看开发商希望达到的利润要求,以利润**大化为原则。
但是他们是不可以盖高层建筑的,限高规定是必须遵守的规定,你可以达到这个规定,也可以盖的更低。 2018-08-30 09:43:37 -
131****8878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2018-08-30 09: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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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552 一般是3米 但是除了LOFT也就是复式楼除外 这样的开发商就是为了多赚钱哦 2018-08-30 0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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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给出的**低首层标准标高不低于2.9米,商业门市楼一般在3.2-3.6米。至于限高来说,这种情况除非私人住宅不是与邻居有纠纷的话应该涉及不到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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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确定,一般来说超过3米就算达标。也存在5%7E6米层高的LOFT复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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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到期之后土地会不会被国家直接收回,如果土地被收回,那么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怎么办? 【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中国的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期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 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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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高是指根据特定条件要求,对建筑高度进行限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高点不得超过的**大高度限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a.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c.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d.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也应控制建筑高度。 此外,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以及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建筑控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作为建筑物和构筑物**高点的高度计算; b.在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的建筑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是: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且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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