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首先要找出原因,再作出处理。如果是房产部门测量失误,应由房产部门免费更正,如果是业主未经审批自己扩建增加面积,属于违建。
全部3个回答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面积上是66平方与实际面积不符,怎么改?
138****4857 | 2018-08-26 23:49:15-
148****0084 你说的问题比较复杂,严格来讲,房产出现面积差异问题,房产部门应该给予更改,当然,也是合法的建筑,有关手续齐全。
房屋拆迁一般来讲是按照产权证所载面积进行补偿,如果改不了房产证,可能会导致补偿面积相应较小,但是也不决定,还要看拆迁部门具体的补偿方案。 2018-08-26 23:49:53 -
131****2207 房屋面积都按产证面积(产证面积都是写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LZ注意了,建筑面积还包括墙体面积啊,还有阳台的面积(外阳台算一半,内阳台全算).这是房产的基本常识,你没有上当!
补充:只能说你家房子得房率低,可以理解 还 有你那3平的公摊怎么算的 ,几梯几户的房子? 1T4户的得房率是要低点,公摊面积不是按你的意思算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2018-08-26 23:49:40 -
136****6907 房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首先要找出原因,再作出处理。如果是房产部门测量失误,应由房产部门免费更正,如果是业主未经审批自己扩建增加面积,属于违建。 2018-08-26 2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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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682 你凭什么认定面积不符?你自己计算的面积是没有任何用的,只有专门的测绘机构得出的面积才会得到房管部门的认可。
2018-08-26 23: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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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房产的面积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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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二,关于预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问题:面积误差比是指购买商品房时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之差和预测面积的比值。面积误差比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处理面积差异的一种方法。公式: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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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为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应当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一致。如果是因为双方的失误造成合同面积偏小,可以协商解决房价问题,如果双方都是本着诚信交易的,相信如此低级的错误一定可以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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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房产的面积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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