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当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时,给开发商发催告函(也可请律师发),要注意保留快递回执。这既是固定证据,也涉及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如果开发商经催告后三个月仍没有交房,则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管是否想解除合同,保留这项权利还是非常重要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如果到了诉讼阶段,,买房人反而不用太担心,因为按时交房的举证责任在开发商一方。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房人只要付款就履行完毕,举证责任很低。
全部4个回答 >谁能给说说逾期交房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31****1110 | 2018-08-14 16:43:26-
142****7202 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则应按合同办理,在司法实践中只存在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而请求调整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失赔偿,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这里应注意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即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迟交房日起至业主实际收房日止。 2018-08-14 16:44:20 -
138****175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违约金的过高或者过低而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应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而要确定损失的大小,便首先面临一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哪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实际遭受损失的大小只有遭受损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举证证明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有多少,故应当由遭受损失一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遭受损失一方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而应当由另一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当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应当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其次,法律之所以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但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在遭受损失一方身上,在其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大小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其本身便难谓“公平”,与法律规定此项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因此,第一种观点实不足取。 2018-08-14 16:43:59 -
153****0168 1、违约金调整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违约金的过高或者过低而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应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而要确定损失的大小,便首先面临一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哪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实际遭受损失的大小只有遭受损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举证证明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有多少,故应当由遭受损失一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遭受损失一方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而应当由另一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当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应当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其次,法律之所以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但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在遭受损失一方身上,在其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大小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其本身便难谓“公平”,与法律规定此项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因此,第一种观点实不足取。
在本案中,双方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为日万分之五,某康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便应当由某康公司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李某勤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在无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给李某勤造成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而并未指明应当由哪方对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不当之处。对此,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2、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认定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违约金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故开发商首先需要举证证明的便是逾期交房所造成损失的大小。然而,购房者因逾期交房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会受到购房的用途、房价的跌涨、房屋所处位置给购房者带来生活上的便利程度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确定逾期交房造成损失的大小很难形成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
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明确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确定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依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与购房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存在一种**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因为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通过租用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亦可以实现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之目的,故其租用同地段同类型房屋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便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并请求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作为认定购房者损失大小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但是亦应当注意,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大小的依据,实系在逾期交房所产生的损失难以衡量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方法。通过这种方法计算的损失与购房者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完全等同,**多只能算是对损失的一种“推定”。 2018-08-14 16:43:45
-
答
-
答
直接了当的打电话问,看是偶然情况还是人品,不过才租一个月应该也不好了解到人品,还是直接电话催吧!如果长期这样,那直接换租客得了!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二、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全部3个回答 > -
答
1、选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更划算。现在公积金贷款已经成为房贷的首选方式,原因在于公积金贷款**低,如果是首套房贷,纯公积金贷款还可以做到两成**。另外,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的为4.45%,5年以上的为4.9%。一般来说,商业贷款贷款额度没有**高额的限制,主要根据贷款人情况决定**终的审批结果,而且办理快捷。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年利率5年以下的平均为6.704%,5年以上的为7.05%。 2、**多点还是月供多点? 余钱在手上更有主动权。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很好的投资方式,把手头的钱全部交给**,月供低一点当然也无可厚非。只不过,这样就手头没钱了。我们从利率的角度来分析,假如房子成交是100万元,可以贷款70万元,但实际贷款50万元就够了。如果是存银行,5年的定期利率是5.5%,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上是4.9%,就是说,如果把这余钱存定期到银行,采用公积金贷款,一年利率还可以赚0.6%。商业贷款利率是5年以上的为7.05%,当然定期存款利率就不够支付商业贷款成本了,但如果有其他的投资回报,还是可以考虑的。并且利率也是变化的,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余钱在手上短期内还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益。 3、哪一种还款方式更划算? 适合自己的就是**好的。首先是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方法第一个月还款额**高,以后逐月减少,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递减法”。实际每个月的本金是一样的,只是利息不一样,由高到低。其次是等额本息还款法,这种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分成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等额法”。而等额本金还款法看似利息更少,但正是因为有借钱才产生更多的利息,这一点跟上述的**款多少有点类似,如果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不妨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如果有还款能力,没有其他投资渠道,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更合适。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买房付款的方式有很多种类,但是总结来说,有两大种。一种是全款一次性付清,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给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因为家中无矿,没这么多的钱。两种付款方式哪种划算些呢。有人会觉得一次性付清比较划算,可以少支付几十万的银行利息。但是毕竟这样的土豪是少数的,大部分还是会选择给银行贷款进行购房的,因为每月还个几千块钱还是没太大的压力的。但是分期付款也是有很多种类一般**都在3成,部分楼盘会有2.5成 4成的。贷款时间分为10年 20年 30年。大部分人都会选择**3成,贷款20年这样的还贷方式。因为大部分人买房的年龄在30岁左右,可能会想如果选择贷款30年,贷款还完自己也退休了,自己一辈子被房子束缚着自己生活。很多事情都没去做,说不定房贷还没还完,自己已经不在了。但是如果自己选择20年的贷款每月可能会多些还款,但是可以提前享受无房贷的生活,就算以后病了也没啥心事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专家指出我国**近几年通货膨胀的厉害,钱将不在是钱’的确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币贬值也是越来越厉害。20年前‘万元户’这个名词年龄稍大可能非常熟悉,那是对富人的称呼,如果说谁家有个10000元的存款,真是令全村的人非常羡慕,因为那个时候的物价都是几毛钱为单位的。5分的硬币也是可以使用的。那个时候10元就是小编一个礼拜的生活费。但是现在基本上每个人都是万元户了。万元所购买的东西大大减少了,可能现在的万元在20年前大概值几百块吧。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中国的经济将发展的更快,通货膨胀也会更快,现在的10000元10年以后可能也就是值现在几千块钱,到了20年后就跟家不值钱了。如果现在每月房贷3000元,可能10年后3000元和现在的1000元差不多了。所以还贷压力也会越来越少。所以小编觉得如果真的买房,**选择2.5成或者3成,贷款时间为30年,就算身上有钱也不要提前还,留着资金合理的去运用。房贷一点一点的还,这样才是**划算的。
全部4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