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符合以下情况则可以买卖:一、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二、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2.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3.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三、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全部4个回答 >移民安置房是国有土地出让这样的房可以买卖吗
138****0344 | 2018-08-05 07:43:44-
137****8884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 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子的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另一类是 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种房子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 2018-08-05 07:44:30 -
138****5783 1、由于安置房属于一些特定的拆迁安置修建的房屋,所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买卖和出售的,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买卖。
2、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
3、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
4、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5、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018-08-05 07:44:17 -
138****3843 需要视情况而定。
建议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审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仔细考虑,慎重购买。
拓展资料: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2018-08-05 07: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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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等。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当前在我国,行政合同的概念仅限于理论探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行摸索,各自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由于判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此类由民庭受理,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来审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更使土地管理部门无所适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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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安置房,带有福利性质,不允许买卖。需要房主持有满5年,之后,缴纳原房主名义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此时,住房属于商品房,才可以办理买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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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开具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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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③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④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主要政府对土地使用证的审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让的方式,即使用者全额交付出让金领取使用者。一种是划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划拨。对于两种都不适用的土地还可以使用协议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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