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那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的话就没什么问题啦,权属人写的是你的名,你要出让金发票的话可以叫那边提供,对土地权属没有影响。
全部4个回答 >国有土地出让金是购房发票吗?
145****2344 | 2018-06-14 17: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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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245 只有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性收据才是土地入帐的原始依据,也是确认土地原始成本的唯依据,其他的收据只能做为往来入帐。你可以找当地国土部门衔接下。 2018-06-14 17: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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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109 这个不一定, 交纳土地出让金不是办理房产证唯一条件。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去办理其他税收,是办理房产证条件。
房产证办理流程:
一、提供所需材料。
二、进行产权登记。
三、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四、注意事项: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房产证办理所需材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2018-06-14 1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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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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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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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等。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当前在我国,行政合同的概念仅限于理论探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行摸索,各自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由于判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此类由民庭受理,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来审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更使土地管理部门无所适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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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60%收取。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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