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全部3个回答 >您好!请教一下,如果房屋是拆迁房屋,在五年后能否直接更换房屋所有人,比如父亲直接更换为儿子,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手续?如果不可以有什么方法可以更改房屋所有人,具体会产生哪些费用.盼答复,谢谢!
141****6020 | 2018-07-24 11:35:36-
148****6863 律师您好!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由于我们夫妻想落实宝宝的学区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不能再考虑买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换成学区房。
由于有政策说入学的话,该学区房必须是小孩父母拥有产权,并且居住的。那么,就要考虑把我父母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实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宝宝入学问题解决后,还是要重新把房子再过户给父母的。
我想请问,如果在父母把房子过户给我的同时,去做一下公证,证明房子的实际产权属于我父母,并且不属于我们夫妻婚后财产,无权私自处分该房产,这样做公证的话,是否能保证两老的利益(万一期间我夫妻发生婚变)?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会是什么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障两老的利益呢? 2018-07-24 11:36:31 -
154****6244 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后的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过户。
一、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去公证处作委托。
二、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2018-07-24 11:36:21 -
142****7878 要拆迁的房子不能过户。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2018-07-24 1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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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房屋所有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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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房屋所有人答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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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既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也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房屋使用人,包括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民或法人。所谓国家授权国有房屋的管理人,一般是指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本市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它管理的房屋又称直管公房。还有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的自建(自购)自管的房屋,又称单位自管公房;所谓房屋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 ― 国家代管或***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有房屋,由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人代管是指“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其委托书委托***人代为管理.***人须按照***权限行使***权并服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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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说“房屋权利人”,那房屋权利人指什么?房屋权利人有哪些权利?相关问题,可以参考搜房网为您提供的资料。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所有权是**主要也是**重要的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民对自己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所有人通过这四种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来不断发挥房屋的经济效益,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公民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相反,它正是公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表现。但应该指出的是:公民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物尽其用”原则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明确土地使用权并不等于房产权! 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有70年产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幅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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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房屋产权人,即代表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产权拥有者),法律上认定的是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拥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户主”。2、权利不同。产权人包括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同时还包含房屋地契的权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拥有权,没有地契权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产权证上为一人,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3、户口关联性不同。产权人是指该户的户主,与房屋无关,可以既是户主又是房屋产权拥有者,也可以不是户主,却是房屋产权拥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户主。打个比方,如果户主改成你女儿,产权还是你的,房管局网上还是显示是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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