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查询卡办理需要下面几个步骤:第一、住户先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第二、拿着个人的身份证去光大银行或者其他开办业务的银行进行办卡。此卡为免费办理没有任何的费用产生。第三、办理以后用户可以在阳光e缴费自主缴费机那里进行查询。
全部3个回答 >请问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
137****5373 | 2018-07-15 15:26:39-
152****6730 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A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B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C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D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E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F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018-07-15 15:27:48 -
134****7687 1、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是为小区服务的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 2、
3、在保修期,一般房屋质量在由开发商负责保修,过了保修期,维修由业主自己负责,符合上面使用维修基金条件的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但是自己不可以提取,如果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提取;但是重大质量问题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不论是否保修期,都由开发商负责,购房者有权退房,损失由开发商赔偿。可以诉诸法律。 2018-07-15 15:27:34 -
158****8402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提取的话比较麻烦,之前的法规规定要小区50%的业主同意,现在好像是要求本栋楼50%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动用! 2018-07-15 15: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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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程序是物业和业委会首先找一家施工单位,给出整个工程的预算,就申请基金等相关事宜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取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限额为维修基金本金的70%另外,考虑到电梯涉及到公共安全,情况紧急下可以简约操作:物业首先书面报告打给下城区质检分局,报告要明确维修内容、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额等,区里5个工作日之内会有批复下来,在取得批复和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书之后,拿着相关申请表可以来中心领取维修基金。“如果动用基金还不够电梯维修费的话,可以用小区经营性收入来垫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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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维修基金按房价1%缴了。房屋契税按面积划分,九十平米以下,按照房屋价格1%。144平以下,按1.5%。144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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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规定新建设的商品房,买家当事人需要交纳住房建筑总价5%--8%的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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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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