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的法规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全部3个回答 >物业管理用房如何登记
154****2758 | 2018-07-15 0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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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718 1、管理用房是按《物业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它的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已经公摊到各个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当中了,所以开发商不可以将管理用房当普通住房进行出售?
2、物业管理用房的定性是不可以更改的。
3、如果普通用户收购了管理用房,是不合法的,他的权益时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要求他归还管理用房,如果他不执行的话。可以起诉他。
4、物业管理用房是国家保护全体业主利益而要求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是按开发总面积乘以一定比例强制开发商提供的单一用途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的,就是买了也办不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受法律保护。 2018-07-15 01:06:24 -
151****7431 一、物业用房面积一般按居住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具体比率因地因时而异。
二、以天津市为例,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不得买卖和抵押,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一)新建物业项目按比例确定物业用房面积
1、《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2、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3、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二)物业用房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2、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2018-07-15 01:06:08 -
134****7903 不需要,根据政策,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已经公摊到所有的商品房面积之中了。所以物业用房属于公共面积,不能办理独立产权
另,如果开发商在建设中没有预置物业管理用房,而是用部分商品房暂用于物业管理使用,则可以办理产权证 2018-07-15 0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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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设计师还是开发商呢?如果你是设计师的话,我可以告诉你详细的。物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保洁休息室、保安休息室、维修值班室、仓库用房。保安宿舍用房,另外还有业主委员会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具体的面积山东省物业条例有规定,不小于150平米。比例可以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无德的开发商我一般不告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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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中心能管,实在不行联系城管部门,他们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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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答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一般物业用房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出处为各城市规划局的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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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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