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市****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此致大理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20XX年x月x日
全部4个回答 >证明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写
156****9306 | 2018-07-14 18:38:42-
146****9292 国土资源局:
兹有 X X X 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X X X 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X X X 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X 侧的 X X X 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X X X 的宗地图所示 X 号至 X 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X X X 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X X X ,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X X X 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X X X (签名)
二00 X年 X月 X日 2018-07-14 18:40:20 -
134****5680 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人姓名、身份号码,土地坐落位置,使用年限,发证机关名称。
土地使用权证明
兹有 镇 村 组 村民,世居本村,农业户口,该户房屋建于 年,延用至今,经核定,该户现有住房 层 间,用地面积 平方米,因该户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证一份。
特此证明
镇 村
年 月 日 2018-07-14 18:39:22 -
142****9528 示例:
土地使用权证明
坐落于ΧΧ村南坊村民小组的土地,用地面积17000 平方米(具体见签章认可的红线图),原用途为耕地、渔塘等,现申请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土地权属属于ΧΧ村南坊村民小组,现ΧΧ村南坊村民小组经集体讨论,同意将该地调拨给ΧΧ村村民委员会作工业用地,以后该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ΧΧ村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盖章):
组长签名:谭ΧΧ
二OXX年XX月XX日
村民委员会(盖章):
主任签名:ΧΧ 2018-07-14 18: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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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维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侵犯国有土地使用权维权起诉状土地租赁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电话:XXXX原告:XXX,男,汉族,1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被告:XXX,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电话:XXXX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二原告XXX与被告XX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在我们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我们的父亲自作主张把属于我们父子三人共同承包的耕地租赁给被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租赁合同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确认我们父亲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此致XXXX人民法院原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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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本宗地座落于 镇(乡) 村(集镇、社区) 街 号,甲方于 年以 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 用( )字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用途为 ,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 m2,建筑面积为 m2。 二、抵押贷款情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 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抵押期限为 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 %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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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2、《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无须征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但是至于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政府往往对此有很大的解释权,特别是现在国家在推进城镇化的建设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旧城改造及城镇化的重要一环,在旧城改造中,既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商业开发的需要,所以有时很难界定政府的收回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下面先分析各个法律的不同规定:(1)《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制度带有一定的市场价值的含义,即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呢?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但是这个规定仍然是简陋的,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从表面意义上理解,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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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人姓名、身份号码,土地坐落位置,使用年限,发证机关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兹有 镇 村 组 村民,世居本村,农业户口,该户房屋建于 年,延用至今,经核定,该户现有住房 层 间,用地面积 平方米,因该户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证一份。特此证明镇 村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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