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坚持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是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上进行了突破。简单的来说就是“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而这点是完全不同于以往婚姻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众所周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那么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同时也表明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投资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所共有。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鉴于中国国情,父母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的生活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常常会倾其所有,注入他们毕生的积蓄,又出于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们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来明确表示房产没有子女配偶的份额。因此,上述规定是合理的。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问题,应充分考虑一方配偶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房产分配,对其配偶做出相对公平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础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购买者继续偿还,作为产权登记者的个人债务,这样处理不仅较易于操作,也同样符合相对性原理。
全部4个回答 >新婚姻法如何规定房产分配
146****5976 | 2018-07-12 21:24:31-
138****367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018-07-12 21:27:06 -
154****715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
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2018-07-12 21:26:46 -
132****8217 写了俩人的名字,双方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文字协议,则该房产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按揭部分房款所占全部房款的比例,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就该房产的产权归属,签订了文字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只写男方的名字,双方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文字协议,但是双方共同归还了房贷,因此该房产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按揭部分房款所占全部房款的比例,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就该房产的产权归属,签订了文字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保护自身权益,必须签订文字协议(可以是婚前协议方式),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该协议中,注明双方的出资金额,各自所占该房产的比例。然后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并对改协议,进行公证。 2018-07-12 21:25:46 -
142****7637 房屋分割规定与房屋性质、购买方式、所处性状有紧密关系。比如: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有婚意的婚前购房、一套住房处理、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分割、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小产权房的分割、公房承租权的处理、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等等。比如,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建议你将问题描述得更具体充分些。 2018-07-12 21:25:35 -
135****9146 第一套房子:如果离婚,房屋会判给男方,贷款由男方偿还,你可以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
第二套房子:如果离婚,虽然登记在你老公的名下,只要购房款是婚后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要提供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等证据;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8-07-12 2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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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拥有的1/2产权,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父亲和你(排除母亲还有父母)共同继承。2、继承后,父亲拥有3/4产权,你拥有1/4产权。3、父亲再婚后,房子虽然属于父亲的个人(婚前)财产,与继母无关。但如果病危的父亲去世,且生前没有立下房产由你继承的遗嘱,则属于父亲拥有的3/4产权,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继母和你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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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只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的话,该房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是婚前贷款购置的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话,虽然房屋会作为**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该方需要补偿另一方;如果是婚前购置的财产,但是婚后加名的话,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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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去签的购房合同,那么房产证上就不会有你的名字!你俩那是没拿结婚证,如果写两人名字的购房合同,需要你俩先去做购房权益分配公证!缴纳公证费!是为了明确你俩在该住房上的各自的权益份额,没有那个协议,是不会在你俩没结婚证情况下办理你俩名字的房产证的!所以%7E你的问题前提是不存在的!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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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房产分配有以下规定:①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约定将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该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那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为这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另一方没有关系,离婚时作为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③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如果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