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夫妻离婚后房屋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两人是不在一起居住的,或女方不会住在男方的房屋中,当然特殊情况中例外。如果房屋归男方则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贷款,但仅以房主证存放信用社,尚不能证明抵押的存在,还要看有无书面抵押合同或约定。如有则担保是有效的。二,房屋的执行问题,在抵押有效的前提下,理论上对该房是可以拍卖的,但还要查看该房的土地性质,如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拍卖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即,只能卖给同村的村民,且该村民在本村无宅基地。如是国有土地则不受此限。三,关于房屋拍卖后子女居住,如法院拍卖,肯定会实行“以大换小”以解决子女的居住,一般情况下,以当地人均居住面积为参考值。四,关于担保人责任,在有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先执行物的担保,在物的担保无法执行或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按判决履行义务。五,因借款人去世,如房屋有共有人,则在拍卖房屋前还应当就此进行析产,拍卖的财产也只能是借款人的遗产。
全部4个回答 > 唯一的集体土地房子会被拍卖吗
152****0326 | 2018-07-12 19:33:24-
133****2077 集体土地上的私人房产,被债权人起诉,有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具体原因是
你的房产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那也就是说,土地是不归你所有的,你所拥有的仅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法院在强制执行拍卖时,也仅能拍卖地上建筑物。
做为集体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会相对周边其他的房地产价值低很多,因为房地产价值里**大的部分是土地价值。
如果你的房产是住宅,且是你唯一一套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可以强制,更不能强制执行,逼你搬离。但可以置换小面积的,或相对偏远的价值低的房产给你居住。以中间的差价,偿还上诉人的欠款。
如果你的房产不是住宅,或不是你唯一一套生活必必需的居住用房,则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并强制执行。 2018-07-12 19:34:57 -
141****3584 唯一的房产,符合法定情形时,也是可以拍卖的。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能拍卖。
法条链接:**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07-12 19:34:23 -
152****4160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18-07-12 19:34:03 -
145****2920 现在很多人认为:“如果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产,这是他生活必需用房,法院不能拍卖。”但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近期法院有不少“强行”拍卖以偿还欠款的案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高院于今年5月发布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海淀法院孟凯锋法官称,事实上,我国从未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一套房不能执行,否则可能出现“住着豪宅,欠着巨债”的不公平现象。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故事1
别墅不属生活必需 必在法院拍卖之列
周女士是北京一所高校教授,名下有一套位于中关村的商品房和一套位于上地的两层别墅。她喜欢炒股,为此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向魏某、郝某、关某、邱某四人借款共1200万元。由于遭遇股市大跌、投资失败等多种原因,周女士所借款项基本损失殆尽,欠下一千多万元债务。之后她主动出卖了位于中关村的房子,偿还了400多万元,但还剩下近700万元欠款未能偿还。魏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别墅,正在拍卖之际,她的丈夫郑先生提出执行异议,称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别墅协议归他所有,他和父母子女都在别墅里居住,法院不能拍卖。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周女士与郑先生在执行期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将她所有的别墅协议归郑先生所有,侵害第三人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因此该协议无效,法院仍可以拍卖该别墅。经过评估拍卖,周女士名下别墅卖得近千万元,法院主持偿还了魏某等四人的借款后,将剩余的100多万元退还给周女士,使她足以用来安排家人生活。
海淀法院孟凯锋法官认为,周女士名下的别墅是价值非常巨大的财产,属于奢侈品,法院应当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予以处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虽然周女士、郑先生给法院的执行设置各种障碍,但法院仍依法排除障碍,拍卖了周女士的房产,偿还了她的欠款,保障了魏某等人的权利,也避免了“住豪宅欠巨款”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2018-07-12 19: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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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房产,符合法定情形时,也是可以拍卖的。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能拍卖。法条链接:**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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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拍卖。共有人之一的债务,如果只能执行该使用权,其他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收购债务人的份额,可不对外拍卖,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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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是集体土地,政府还没有进行征地,国土局是不能将此地由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现在国土局进行土地招拍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省政府已批准征收土地,只是你们本地没有开展相应的征收工作而已。你们先去国土局让国土局公开省政府土地征收批件,如果有批件,这种情况属于对征收补偿有异议,有两种途径可以偿试:一是根据规定可以到省政府申请裁决。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确认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如果没有批件,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国土局拍卖行为无效。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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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二、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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