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话,你可以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同时要求退回购房款,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的观点,就有希望实现你的愿望。预约面谈为好。
全部3个回答 >光照不足可以退房吗
158****9157 | 2018-07-11 09:29:34-
133****7153 日光不足的说明是公寓每天不能长达两个小时连续采光,如果购买产品中置业顾问没有告知你是公寓肯定可以以此原因退房。但是如果对于朝向你在购买时都清楚,那肯定是你自己的原因 2018-07-11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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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242 不可以呢。 答: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有权退房,这是购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现根据市场上容易碰到的情况,结合《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购房者有权退房的几种情况:
1、开发商恶意违约、存在欺诈行为。
①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的。
②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③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
④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⑤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18-07-11 09:30:02 -
138****2084 商品房光照不足可以退房的,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话,你可以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同时要求退回购房款,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2018-07-11 09: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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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退房,退房理由就要充分,据你目前的情况,首先,你的房子日照时间不足,要看导致其日照不足的原因是什么?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在这里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你买房时是否知道或者预见到该房的此项缺限,还是后来形成的这种局面,也就是说,是你买了此房后开发商又在旁边盖了建筑物影响到你还是你买时就是目前的这种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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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签到购房合同后,付**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是不能反悔的。也不是不存在退房的可能。你只能当二手房转卖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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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间距有明确规定,如违反,你可以要求退房或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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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间距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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