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交,我年前办了手续,现在已成了商品房性质,交了近四万的差价。现在已放到中介,产权是从00年算起, 故不交营业税
全部3个回答 >经济适用房两年后免营业税吗
151****0857 | 2018-07-10 18:52:36-
144****0563 财税字[1999]21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指的就是房改房,即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可暂免缴纳营业税。
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2018-07-10 18:54:37 -
142****8433 交易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房款的0.05%;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3%。 2018-07-10 18: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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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829 与正常二手房交易一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满2年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购房发票满2年是确认能否上市交易,有无营业税则以证载日期或拆迁协议的时间为准。
如果房产证上日期不满2年或拆迁协议时间不满2年,卖方需要缴纳房屋核定总价5.55%的营业税。 2018-07-10 1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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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两年按以下方法认定:1、按缴纳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和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哪个在前按哪个计算,只要房子在上面那个时间之后两年,就认为满两年。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4、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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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房产证满两年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只针对个人的普通住宅房产,商业性质的房产不属于免征的范围内。所以商业性质房产的房产证满两年也不能免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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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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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一,要区分投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的投资形式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与作为固定资产资产核算的房屋。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二,要区分被投资联营企业是否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这里不再区分投资主体的行业性质,而以被投资、联营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房地产行业进行界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第三,股权转让不缴土地增值税。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投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规定了,对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的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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