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个个说。一、集体土地上建房集体土地一般是在农村乡镇才有,分为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在宅基地上建房是合法的,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子开商店,是合法的。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住宅是不合法的,政府发现了可能会勒令拆除或者强制拆除。二、国有土地上建房国有土地一般在城市。每个城市都有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的用途一般划为建住宅用、商用、公共设施使用等等,特定用途的土地上只能做特定的事。将城市住宅商用有两种情况:1、把住宅用地上的建筑完全改为商用,比如建工厂、大商场等。这种情况属于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是违法的。2、把一栋商品房里属于自己的住宅租给一些公司,用于员工住宿、行政办公或者存放少量货物,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要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并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全部3个回答 >住宅做商用如何处理?
147****6798 | 2018-06-21 19:53:18-
135****4500 首先要看你土地证上的土地用途是啥,如果只是住宅用地,那么要去国土部门更改成商业用地或者商住两用。拿到正常的土地证后,申请物业消防合格证,商业的和住宅的合格证不一样!拿到消防证后开始叫有资质的装修设计公司做设计图,至少你那个设计图上得有有资质的设计公司的盖章,然后去规划局拿装修许可,硬装差不多了就可以申请装修消防合格证,然后是公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的卫生许可证,工商的营业执照,和**后的税务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就可以证实开张营业了!这是一个正常的手续过程
2018-06-21 19:54:46 -
152****4340 你要是在一小区里面,只自己房子要改性质好象是不可能的,因为所谓性质是说整体小区的用地性质就是住宅。但你要自己用做商业用途的话好象要征求同小区其他大部分业主的同意。 修改用地性质比较难,要去规划和土地部门重新报批,而且要征求周围相关利益人的同意,对相关人利益有侵害的还要进行补偿。
2018-06-21 19:54:37 -
151****0765 一般不得改变性质,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需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情况。
业主和使用人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凡权属有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和列人拆迁范围内的住宅以及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实践中,改变性质的很多,主管部门不查,业主不究就没事,不过主管部门有查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究的权利。 2018-06-21 19:54:29 -
153****9957 一、政策依据
现有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i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2018-06-21 19:54:17 -
142****3978 我们这里是这样的:
1.拿着你的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去你开店地所在的辖区工商所,交钱领一份表,根据要求填好
2.去租房,注意签好租房合同,工商局也要用的
3.提交资料给工商所
4.如果资料全,当天可以领证,一共花100多元钱
5.能不交的钱尽量想办法不去交,要不哪有得赚呵呵
6.办好营业执照后再去国科办税务登记证,就可以领用发票了 2018-06-21 1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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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也称为商业用房,商业地产,主要是指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一般而言,商用房大都用作写字楼、办公楼、商场、商铺使用。但近年来,由于住宅市场的火爆,不少房地产企业将商务楼中的部分楼层改建为“酒店式公寓”、LOFT等(统称为“商用住房”)出售给购房者。由于商用住房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住宅,一般的限购令并不适用于商用住房,加之售价一般比临近的住宅低不少,因此赢得了不少购房者的青睐。在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可获得的,是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高不超过40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40年,是从开发商**初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购房者购买时计算。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物权法》第149条区分了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属于非住宅用地),并规定:(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显然,商用房土地到期后,是无法“自动续期”的,而应当“申请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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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区住户房屋时有“住宅改为商用”现象发生,也有不少住户深受其扰,有人通过物管、社区、派出所调解过,甚至投诉到主管部门请求处理。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兰州(楼盘)市物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本期说法就此话题邀请职业律师做相关解读。案例 1美发店开进住宅楼楼上居民难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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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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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的合同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 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的合同丢失了,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