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证》上有3个面积。第一是总建筑面积。第二是套内建筑面积。第三是分摊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一般是根据房管局属下测绘所所测量出来的数据为准的。并没有实物测量,所以有时会产生面积误差。如果你想要知道自己的物业实际面积的你可以请专业的测量所在根据实物再次进行测量。(无非就是长×宽)当初你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里面有明确约定,如果实际面积跟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误差不超过±3%,(面积误差比=(实际计价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如果超3%的则有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低于的,少多少退多少。这样解释明白了嘛
全部4个回答 >开发商宣传房子面积是建筑面积吗
136****9296 | 2018-06-18 19:35:42-
131****7928 是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没有那么多。。建筑面积包括公摊的部分(比如楼梯、电梯、走廊)。 2018-06-18 19: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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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183 销售面积是推算的,由开发商自行测算.房屋竣工之后房地局还要再实地测绘.
但是测绘面积没有录入房产证就不合理了,应该是房地局漏登 2018-06-18 19:36:59 -
156****1344 建筑面积的概念和套内面积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请确定到底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建筑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2018-06-18 1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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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097 套内面积不等于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加墙皮才等套内面积
开发商卖房按建筑面积算! 2018-06-18 1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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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楼梯房15,电梯20左右)=房产证上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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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选房时千挑万选,但是还是难免遇到实测面积与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房子已入住,是不是要向开发商追责,要如何追责,购房指南来告诉你。 预售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预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当怎样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②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③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的,购房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购人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预售商品房按照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与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生误差,应当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按照《办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按照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商品房的套型、详细尺寸和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并附平面图。按照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实际交付时,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建筑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开发商向购房人公示的预测面积及公用分摊情况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办法》规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公示预售商品住宅的预测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上述公示的某些内容,比如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是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摊部位的情况,购房人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附件的方式加以约定,使其成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是否需要修改合同条款? 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已经包括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关内容。因此,按套内面积售房,如果仅限于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的计算这些问题,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可以不作太大的调整。 现在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其中第四条预设了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套(单元)计价三种计价方式供选择。今年12月1日后预售商品住宅的,直接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即可。相应地,现在使用的合同标准文本中也有按套内面积计价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原则的选项可供选择。所以,12月1日以后预售的商品住宅,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而现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有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应可供选择项,故无需对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作太大的调整。 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后,合同附件二《公摊部位》怎么体现?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仍是购房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在按建筑面积计价时,这一说明至少有二个意义,一是能说明分摊的组成,与购房总款有关;二是与产权登记中共有产权部分数据有关。如改用套内建筑面积价,对购房总款的影响变得不是那么直接,但还是有关业主哪些部位拥有共有产权这个问题。所以附件二仍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增加哪些补充条款?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面积确认及面积误差处理都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这时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公摊这一部分对开发商有个约束。这里需要交待的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是说公摊这部分就由开发商来承担了,实际上开发商会将用于公摊这部分的成本乃至利润分摊到单价中,势必会造成商品房单价数值上的增加,而购房者对房价会有个心理价位,如果单价过高的话,势必影响售房,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尽可能地降低公摊部位的面积,而公摊如果过少的话,无疑是会影响居住品质。**简单的,如楼梯过于狭窄,就会造成日常出入的不便,影响楼盘的品位。 在法律意义上,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会产生哪些风险?购房人该怎么规避? 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也同样存在弊端,**直接的可能是,因为过于注重商品房单价及自身所购商品房本身的状况而忽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结果交房后才发现许多不如意的地方,如门厅、电梯轿厢、楼梯过小过窄等情况而不适于居住等,这些是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的风险所在。购房人在买房时,如有可能要将出卖人关于这些方面的承诺写进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这是规避风险、保证楼盘品位的方法之一。 购房人是否有必要在合同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和产权? 没有必要在合同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和产权。 第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中需要分别填写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的数据。所以,无需再在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 第二,产权证中明确标注有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多少,套内建筑面积为多少,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为多少。所以买受人无需再在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产权。 按套内面积销售后,公摊面积的产权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业主是否在公摊面积上享有与按建筑面积销售同等的权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照此条规定,对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买受人享有共有产权。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和按建筑面积销售,业主在公摊面积上享有同等的权益。 在商品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后,依据相关法规,建筑面积的计量方式是否存在变动? 没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即建筑面积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这两个部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都需明确写明。而分摊的共有 建筑面积是由附件二为依据得来的。 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后,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业管理费用由很多部分组成,可以参照《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后有一条说明“本标准中平方米系指建筑面积。”《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中也有说明,其中的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但这里尚需说明的是有些收费是以户为单位计收的,只有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计收的项目,才是以建筑面积来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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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内使用面积是不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和一半墙体的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指室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面积。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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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种。层高2.2米以下不算面积。凸窗不算面积。阳台,算一半面积。或则搭板出去的,这一类现在比较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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