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特征:(一)小产权房法律属性,目前国家不承认购买者的所有权,购买人不能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上述类型的非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政府征地和土地出让手续,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只能取得乡、村一级组织发放的不被国家承认的所谓产权证书,所以被称为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我们要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它实际上是一个无产权房。之所以说它是无产权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平时买的商品房是有两证的,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还有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证。而对现在所说的小产权房,这两个证都没有,没有进行土地的登记也没有进行房屋的登记。所以实际上这样的房屋是没有任何产权的。所以准确地说,产权对房屋和土地而言没有大小之分,要从有无产权上,而不是从产权大小上面界定,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特点 其一,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重要的特点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如果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公开向社会销售,必须先经国家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性,成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其二,没有五证。商品房之所以公开出售,其主要是具备开发的条件,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谈不上规划许可证等四证。其三,价格便宜。小产权房好卖,**主要的是其售价相对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为它不含征用土地费、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所以价格低廉。其四,无合法产权。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五,开发违规较多。开发小产权房,不像开发商品房那样严格,大多是村或无开发资质的公司自己开发,有的是建设公司开发,也有的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发。
全部3个回答 >小产权房具有什么的特点
144****4305 | 2018-06-16 14:41:52-
132****4286 一、小产权房
①、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颁发,个人并没有实际的产权。
②、个人想要转让小产权房,必须在购买满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
③、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
④、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
二、大产权房
①、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
②、职工可以自由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
③、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也就是当地)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④、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2018-06-16 14:43:04 -
143****6148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1]、“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2]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响。
小产权房的**新政策
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2018-06-16 14:43:00 -
134****1762 小产权房的特征:
(一)小产权房法律属性,目前国家不承认购买者的所有权,购买人不能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上述类型的非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政府征地和土地出让手续,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只能取得乡、村一级组织发放的不被国家承认的所谓产权证书,所以被称为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我们要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它实际上是一个无产权房。之所以说它是无产权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平时买的商品房是有两证的,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还有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证。而对现在所说的小产权房,这两个证都没有,没有进行土地的登记也没有进行房屋的登记。所以实际上这样的房屋是没有任何产权的。所以准确地说,产权对房屋和土地而言没有大小之分,要从有无产权上,而不是从产权大小上面界定,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特点 其一,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重要的特点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如果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公开向社会销售,必须先经国家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性,成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其二,没有五证。商品房之所以公开出售,其主要是具备开发的条件,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谈不上规划许可证等四证。其三,价格便宜。小产权房好卖,**主要的是其售价相对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为它不含征用土地费、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所以价格低廉。其四,无合法产权。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五,开发违规较多。开发小产权房,不像开发商品房那样严格,大多是村或无开发资质的公司自己开发,有的是建设公司开发,也有的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发。 2018-06-16 14:42:47 -
131****3514 小产权房的特征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从现实生活中衍生出来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就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商品性质的房屋,房屋建设目的是为了出售,而购买者是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人口。
(一)小产权房法律属性
目前国家不承认购买者的所有权,购买人不能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上述类型的非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政府征地和土地出让手续,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只能取得乡、村一级组织发放的不被国家承认的所谓产权证书,所以被称为小产权房。
对于小产权房我们要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它实际上是一个无产权房。之所以说它是无产权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平时买的商品房是有两证的,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还有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证。而对现在所说的小产权房,这两个证都没有,没有进行土地的登记也没有进行房屋的登记。所以实际上这样的房屋是没有任何产权的。所以准确地说,产权对房屋和土地而言没有大小之分,要从有无产权上,而不是从产权大小上面界定,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特点
其一,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重要的特点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如果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公开向社会销售,必须先经国家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性,成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
其二,没有“五证”。商品房之所以公开出售,其主要是具备开发的条件,“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谈不上规划许可证等“四证”。
其三,价格便宜。“小产权房”好卖,**主要的是其售价相对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为它不含征用土地费、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所以价格低廉。
其四,无合法产权。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五,开发违规较多。开发“小产权房”,不像开发商品房那样严格,大多是村或无开发资质的公司自己开发,有的是建设公司开发,也有的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发,缺乏开发的必备资质和公司营业条件,房屋设计及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
(三)、小产权房开发模式
“小产权房”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体到多片,期间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大体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由村或乡(镇)主导开发,以“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民新村”等名义,利用存量宅基地或集体用地,甚至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除满足当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外,将其中一部分进行“市场化销售”,以弥补建造住宅的所需资金不足问题,并将所获收益归集体所有,向全体村民分红,并由村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安置村民就业。这种类型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拟划为城镇区域的广大集体土地区域(比如武陟县城的城关镇)。此类房屋一般以成片开发为主,也有的是数栋、十几栋不等。这是小产权房**普遍的一种模式。
2、开发商借建造安置房机会,搭车搞“房产开发”形成的小产权法。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由于城市化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为安排城市拆迁户居住,而在城乡结合部等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但尚属于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动迁房、和安置房,其中少量房屋开发商拿出来悄悄出售,以弥补资金不足问题。
3、开发企业直接从乡或村租赁30—50年不等的农村集体土地,以农业观光园、农业采摘园等农业开发为名圈地进行住房开发。这种模式正逐渐成为小产权房的重要模式。通过村委会租赁村里的土地,以农业项目开发为名,将一部分土地建设成为瓜果、蔬菜、养殖等农产品开发基地,另一部分则以农业用房的名义开发成为低密度、高档次的商品房予以出售;有的借农业开发之名,实为个人租赁农业用地,签定长期租地合约,然后自己建造别墅对外销售。购买对象多数是城镇居民,有的购买是为了周末度假之用,有的则是买下出租给外地人种植;也有的是城市中心区房价奇高而买之居住的;还有的是为了作为第二套住房之用。
4、由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地,开发商出资金双方联合搞房产开发,约定按比例分成房屋,各自销售自己分得的房屋。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如武陟县以东仲村)。 2018-06-16 14: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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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是什么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所谓的大产权房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的商品房,国家发放产权证,其中有70年、50年、40年产权三种。小产权房就是国家不发证的,建在集体用地上的房屋。2、小产权房的优点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且其房价较低,是一部分买不起房,但又有住房需求人群买房时,一个不错的选择。3、小产权房的弊端因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所以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只能用来自住;因为没有相关的部门,在房屋质量上很难让人放心;小产权房多建在农村,配套的完善仍需要一段时间;产权有漏洞,在面临遗赠、拆迁已经卖房人返回等问题时容易出现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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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二)专有性(三)地域性(四)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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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找正规的贷款公司,抵押小产权房屋,短期贷款周转。到期归还本金,大家都知道,小产权房屋因为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能办理银行贷款,而且贷款是担保公司所担保的风险较大,所以点位相对大产权房屋而言,利息也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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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买房时注意,小产权房虽然看着便宜,但是隐患大,买时需谨慎。小产权房在土地产权证的问题上面,由于不是国家颁发的,所以在后期会存在很大的隐患,购房者在选购时,一定要考虑清楚。 一、小产权房定义指? “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大家共识中的称谓,而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并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产,其房产证是由乡镇政府发的,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二、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1、法律风险 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3、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4、转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