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的,再贷款买房属于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的,则属于算二套。(2)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二套房以上。(3)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的。若贷款已还清,则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灵活把握贷款的利率和**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的,则认定两套以上。
全部4个回答 >二套房能贷款吗?贷款条件有哪些?
158****2845 | 2017-02-23 16:15:09-
148****6434 买第1套房贷款**比例较低为2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为2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为30%。
买第2套房贷款**比例降至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调整前:二套房**比例为60% 北上广深70%
①此前二套房**比例为60%,北上广深二套房**比例为70%。
②此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较低**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较低**款比例为30%。
2017-02-23 16:18:38 -
134****4213 第二套房贷款条件有哪些
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2017-02-23 16:17:43 -
141****0095 二套房贷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1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
二套房贷的认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对二套房做出了以下界定:
1、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2、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更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他均按第2套房贷执行;
3、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准备办申请房贷的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住房的套数认定,不以是否发生过贷款为标准,即使首套住房没有向银行贷款购买,再次购买第2套住房同样会被认定为二套住房,执行二套房贷的利率。 2017-02-23 16: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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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的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了贷款时处于的缴存的状态。②对于经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了建立的住房的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的,足额的正常的缴存住房的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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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的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了贷款时处于的缴存的状态。 ②对于经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了建立的住房的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的,足额的正常的缴存住房的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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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的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了贷款时处于的缴存的状态。②对于经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了建立的住房的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的,足额的正常的缴存住房的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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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政策市民,首套房商业贷款,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房贷**50%;满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市民,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房货**50%,可贷金额减少,房款高者有可能**80%情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所以在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凡不符合《条例》规定,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基础是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应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这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也体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高贷款额度控制。**高贷款额度是根据权责对等、支持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机会均等、流动性合理等原则设定的。额度过低,对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闲置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率不高;额度过高,则会造成少数收入较高缴存职工占用过多资金,引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其他职工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政策优惠,资金互助性体现不足,影响制度公平。《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高额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通知》强调,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通知》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