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标准的服务,而少数业主住户却长期拖欠物业费,也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进入黑榜后,不诚信的业主各个方面都将受到制约,比如不能购买机票,乘高铁不能坐特等舱一等舱,宾馆酒店限制消费等等。
全部3个回答 >济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物业服务费可不可以同涨
137****8226 | 2016-08-02 15:40:34-
151****2812 2012年7月,济南出台《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物业等级收费标准,其中高层和小高层**低一星级物业费为1.05元/月·平方米,**高五星级为2.15元/月·平方米。新的收费标准一出,即引来物业公司、业主等人的担忧。一方面,新规定的物业费比之前收取的普遍要高,物业公司担心业主拒交;另一方面,业主则忧心服务能不能跟着物业费一起涨。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停车服务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定价权限规定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二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168号)同时废止。 2016-08-02 15: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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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可以有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其实应该是没有!理论上讲签了约、承诺之后就必须按约履行。对不对?如果过程中签约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那么就应该按合约约定条款或法律流程,该协商的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讼...但大众都不喜欢简单。因为简单了不好玩,没有空子好钻。有许多“受了委屈”的业主报怨,在物业管理这事上业主从来就不是主人,只是个任物业公司宰割的羔羊。事实如止吗?如真是这样的,也没有时下这第激励的业主与物管公司间的花絮了。我们一直在教育大众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中要试着“换位思考”。要占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这事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结局,缘由是什么?但在很事情上,大众根本就对自己的立场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一旦涉及了个人利益,90%以上的风向标都立即顺着利益方向跑了。大家通常都是一边骂个着那些大财团企业垄断市场时,一边又努力着想混进那个团队争取个人利益!是不是说的有点太直白了。网上看到一网友在抱怨宽带,说:“手机欠费,运营商立马停机不含糊。但是手机运营商出了故障,你见过立马解决的吗?宽带速度不达标,一到晚上掉线重连,有时候你维修停宽带也不给用户补偿。”为此,你敢因此理由欠费不交吗?能因运营商的不负责任行为影响到你的使用甚至耽误了你的工作而直接提出换个运营商吗?你可能会说,他们是垄断企业!店太大了,惹不起!但业主们能左右小区物业公司的更换吗?不是你的小区不能,是因为你没主动积极的参与。因为物业公司在这方面也是个“羔羊”不想交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千姿百态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们是主要原因。但很少有人愿意与他一起迫析其中之根本要素,帮助他完善过程补充细节。家是你自己的,如请来的帮工能力不行的话,除了批骂、更换之外,你如果自己不参与,有多少帮工会以主人翁的心态帮你打持家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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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使得公共设施无法正常运转。不可以不交的哦。物业费属于公众性服务,物业公司收不到物业费时很难保证服务质量,特别是公共设备设施,一旦欠缴能源费,就无法保证其正常的运转。所以,物业通常是预收费用的。物业是可以起诉业主,让业主交滞纳金的,这要看你的物业怎么样,有没有什么违规之处让你们都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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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很多,比如车辆被盗被划、物业服务质量差等等,但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缺乏合理依据的。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服务好,但基于业主手上并无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一方。至于物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取证,以备不时之需。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显然,在这个时候物业公司是违约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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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个人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不影响缴纳物业费。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业主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但物业实际已经履行义务,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5、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对收费有异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补签合同或者解聘物业。也可以向当地房产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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