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什么?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相关阅读推荐: 土地出让金计算 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 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视情况可以转让: (一)乡、村企业需经审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确需对外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另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转让。 (二)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人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制度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种类 具体有什么内容
152****6178 | 2016-05-17 10:28:48-
133****0696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更多法律问题,如房屋法律咨询,参见法律网上咨询和上海免费法律咨询。 2016-05-17 1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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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NO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转让方:江西荣林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 电话: 法定委托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叶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通过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原柘港粮管所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齐全,手续合法,依据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和年限 第五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位置: 第六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在柘港商住城规划图中标为区号,示意图如下: 第七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东至,南至,西至 ,北至。 第八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九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其用途为综合用地(商业住宅)。 第十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使用年限从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建设年限为年。 土地转让金及缴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共间转让金每间元人民币,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转让金须以现金分两次缴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金总额为 %,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余额部分于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大写),至此附属工程完工一次性交清。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解聊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从滞纳之日起每天按未缴的转让金余额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转让的土地提供乙方路面硬化、下水道、地基平整附属必须条件。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建房必须和镇政府及甲方的整体规划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层高及外貌,若自行设计建房式样,不得同甲方整体建筑群形象相冲突。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乙方建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从订合同之日起,**长不得超过年。乙方在建房期间不能损坏本内公共财产,否则按价赔偿并处罚金。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也可向管辖权内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江西省鄱阳县柘港镇签订。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土地管存档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建筑要求》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 (1)乙方建房前面离路面留米路肩。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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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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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2.招标出让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3.拍卖出让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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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