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有哪些内容 如何进行转让
155****5744 | 2016-06-07 11:26:23-
155****1128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6-06-07 1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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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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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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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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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③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④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