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制度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现场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以上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 有什么注意事项
153****6230 | 2016-05-17 10:28:49-
144****7897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NO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转让方:江西荣林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 电话: 法定委托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叶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通过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原柘港粮管所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齐全,手续合法,依据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和年限 第五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位置: 第六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在柘港商住城规划图中标为区号,示意图如下: 第七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东至,南至,西至 ,北至。 第八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九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其用途为综合用地(商业住宅)。 第十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使用年限从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建设年限为年。 土地转让金及缴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共间转让金每间元人民币,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转让金须以现金分两次缴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金总额为 %,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余额部分于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大写),至此附属工程完工一次性交清。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解聊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从滞纳之日起每天按未缴的转让金余额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转让的土地提供乙方路面硬化、下水道、地基平整附属必须条件。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建房必须和镇政府及甲方的整体规划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层高及外貌,若自行设计建房式样,不得同甲方整体建筑群形象相冲突。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乙方建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从订合同之日起,**长不得超过年。乙方在建房期间不能损坏本内公共财产,否则按价赔偿并处罚金。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也可向管辖权内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江西省鄱阳县柘港镇签订。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土地管存档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建筑要求》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 (1)乙方建房前面离路面留米路肩。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2016-05-17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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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现场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以上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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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买卖部分) (200 )转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 字第 号),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 ,原土地出让年限为 年,建设年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 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 元(币种: )。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 第六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 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 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向 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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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或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五)划拨用地建房后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上缴国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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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更多法律问题,如房屋法律咨询,参见法律网上咨询和上海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