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有权利要求赔偿,房主、开发商都得给你钱
全部10个回答 >房屋动迁补偿?
144****9644 | 2014-05-24 14:49:38-
148****8894 一、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二、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如何处理?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椐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部门 2014-06-30 18:31:59 -
148****2142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后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同时废除。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中体现草案进步之一就是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针对公众所关心的暴力拆迁问题,专家们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先补偿后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彻底分开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等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2014-05-25 19:17:37 -
153****1851 一、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二、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如何处理?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椐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三、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被人为的扩大化了根椐《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用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何为“公共利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也没有象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对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范围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被人为的扩大化了。虽然2011年1月21日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但仍存在一定争议,一是该《条例》不适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二是《条例》本身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模糊。主要集体中在危、旧房改造是否一律界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兜底条款如何具体适用。
2、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用土地进入市场后的价格落差过大刘田编著《征地问题沉思录》第15页写道:“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通过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大约拿走了6000—8000亿;而改革开放以来,又通过征地中的价格的“剪刀差”大约拿走了20000亿元。 我国征地不仅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的范围也被扩大化了,而且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明显带有支援国家建设的色彩,农民的土地没有被当作商品对待,征地补偿不是市场价格,而仅仅是维持生存的一种补偿,这样,征地前的计划性运作与征地后的市场化运作就不足为怪了。可以说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了现实生活中的严重不公平。
3、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而且立法本身就有问题主要根源是立法中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
1、《土地管理法》的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是造成“剪刀差”的根本原因,征地后的用途与农民无关。
2、“以产值确定补偿标准”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土地管理法》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是以“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并未考虑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情况。
3、确定的**低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即使按照**高标准补偿30倍,则理论上农民可以维持30年原有生活水平,那么30年之后怎么办?【法律链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4-05-25 11:13:00 -
136****0728 这个按国家赔偿标准时行不通的,的讲究关系人脉。和拆迁户的要求,定义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化、多元化的新**,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据猜测**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目前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编辑本段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一、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二、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低面积,如上海人均**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1]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意,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编辑本段新条例的补偿内容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2014-05-24 1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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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垦区动迁补偿答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前应该首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具备下述五个条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它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费用;(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确定)。上述条件完成后,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没有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单位,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这次拆迁如果依照程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那就是依法取得的。即使经常存在先拆迁后办理许可证的情况,按程序来讲是不合理的,但一般状况下无法取得确实的证据,而且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也不存在什么太大的意义。需要了解的是,如果有拆迁许可证,那它的拆迁期限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拆迁期限是不会过长的。如果确实是大范围、长时间的拆迁活动,一般也是按阶段进行。如果你们的这次拆迁至今为止仍在拆迁许可期限之内,那应当继续使用原有的拆迁条例,只不过新条例上规定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个人觉得司法权没有独立,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已经过了拆迁许可的期限,拆迁人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应当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手续。这种情况我也没找到确切的依据和说法,我想应该遵循新的拆迁条例的规定来继续进行拆迁活动吧。但如果拆迁活动进行了一半,考虑到整个拆迁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继续按照原来的补偿安置方案走可以说是肯定的。一点个人意见,欢迎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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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全国房屋动迁补偿新标准主要基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使用年限、装修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新标准旨在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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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楼房动迁怎么补偿答
拆迁很多标准,而其拆迁的用途也不一样,比如开发商拆迁用地相对给的多点,政府开发用地给的相对就少点。我说的这个多点肯定是有标准的,在标准之上可以在多点,少点也不会低于标准的。拆迁的标准一般是看你拆迁地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级别。现在拆迁政策不像过去必须按户口人头来补偿了。具体你首先还是要看占你们地的是开发商还是政府,而且这个不是着急的事。你想要多了也不可能,少了你也不干呀,保守的就是等第一次上门跟你们谈补偿。这样就有个底数的基数,然后在谈。你家现在这种情况。不可能你奶奶一套,你一套,你爸妈一套,你姐姐一套的。**多是2套加点补偿款**少一套加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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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动迁经营补偿问题答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是政策问题,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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