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定价已经明确是参考价,未成立业委会的必须按标准执行,已成立业委会的按协商后的合同内容执行,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权力替业主决定,正常的情况下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出一个标准后公告出来再进行业主大会表决,投票通过后签定合同执行
全部4个回答 >贵州物业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由谁决定?
151****9925 | 2014-04-20 18:57:52-
141****0114 对于此类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应全额收取,还是按一定比例收取,有什么明文规定没有? 2014-04-23 14: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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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771 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受管委会及房产消费者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是什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3) 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4)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据此规定,有关方面经测算后得出,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若不包括大修费,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约850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724元,每月62元;
同样面积的高层住宅,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费约1414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元,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1306元,每月109元。
故此,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只需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其中的住户个人交费项目。该项费用包括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和机动车丰车费等。其中的常规性收费,包括保洁费(3元/户)、保安费(5元/户)和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一般每户每月为9元,全年108元。
◆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收取有什么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不同。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的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1) 居住用房的管理费: 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
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 具体收费档次划分,在此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同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商定。(2)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 2014-04-23 09:29:29 -
143****1512 每个物业费都不一样 2014-04-23 0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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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778 有明文规定的,开发商的房子没有卖出去的,由开发商交纳应收物业费的50%,而以出售没有人居住的空置房是要按100%的全额来交纳。 2014-04-23 0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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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609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2003)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你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补充,只要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当地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备案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住宅小区超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须经招投标程序,参照建设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014-04-22 16:27:10 -
145****9947 贵州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新规定 2001年10月24日11:410月1日起,贵州开始实施新出台的物业管理规定。
该办法对住宅、非住宅等类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评定制度,经考证达到90分以上的为甲级,费用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0.60元至0.80元;
80分到90分为乙级,收取费用0.45元至0.60元;70至80分为丙级,收取费用0.35元至0.45元;60分至70分为丁级,收取费用0.25元至0.35元;60分以下原则上不得收取物业管理费。 据悉,该《办法》在实施中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进行基础性调查,对每个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制度都要开听证会,听取业主的意见。
各物业要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去向进行定期公布,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 2014-04-22 09:46:29 -
133****8085 这个要根据国家的标准来!但是每个单位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不好衡量! 2014-04-21 2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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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15 多层公寓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商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 每月0.8 元/平米 ; 1.5 元/平米; 除此之外如果是各业主自己家里使用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和网络费等费用,以及业主的一些有偿服务,价格见物业服务中心的公示。 2014-04-21 15: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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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618 目前的高层或小高层的物业管理费有般是1.8-2.8每平方米。这是居住房,商住房还要贵一些。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2014-04-21 10:08:34 -
138****1923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既要补偿物业管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又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条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考评等级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及对应分值,原则上以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为单位审批所辖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丙级;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丁级。
收费标准按其等级制定,甲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至0.80元;乙级为0.45元至0.60元;丙级为0.35元至0.45元;丁级为0.25元至0.35元。
公共性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自评收费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可按评定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上下浮动不超过30%具体确定独立个区(大厦、工业区)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经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确需实施物业管理的,其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丁级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三条 非住宅(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娱乐业、商场、娱乐服务业和别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按公共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构成,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分摊办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停车场(顶)管理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临时标准除外),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申请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广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难)按月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用房或末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支付。已售出但末人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
年度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的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年度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对收费年度审验基本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用于自身管理或开展经营活动,确因需要用于经营的,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相应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五条 末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同时废止。 2014-04-20 1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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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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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称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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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服务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有偿便民服务的,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2、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建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3、设有服务接待,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4、广泛的应用专门的物业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进行管理。5、按合同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6、小区业主支持和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及时改进薄弱环节。7、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服务意识高,敬业精神高,业务素质强,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9、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培训。(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2、小区出入口设有小区房屋、道路平面示意图、宣传栏,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齐全、规范、美观。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5、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6、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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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