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不合理,被拆迁人的具体解决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全部3个回答 >拆迁保留产权如何办理?
147****5867 | 2014-04-20 14:54:01-
152****5949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本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为是动拆迁的安置房故而都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可以查询,对于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对于拆迁安置人的住房的保障。
其次,对于动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得办理,要看你们之间购房合同的约定,如果有对产权的约定,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过户。
第三,一般对于产权证得迟迟办不下来,很可能是对于土地的审批存在问题。我有一个当事人也是动拆迁安置房,产权也是办理不下来,起诉开发商。 2014-04-23 13:34:42 -
151****4549 如果是继承,凭原产权所有人的死亡证明及与继承人关系证明即可办理。其他情况必须以交易的形式易名。 2014-04-23 09: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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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337 拆迁保留产权申请要求: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已婚的,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财产约定书(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订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被拆迁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被拆迁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安置房屋已领取产权证分证的)或安置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安置房屋领取产权证总证的或已办理产权登记但确权未发证的)(若产权证上未标注土地性质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4、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货币安置的提供货币安置拆迁协议书)及安置补偿表或拆迁补充协议
5、购房合同(指货币安置)
6、房屋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该件非必收件,按以下具体情况收取资料):
(1)被拆迁房屋系集体土地的,须提交社区、街道或乡、镇两级确认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2)农转居公寓,2008年12月8日后各区国土分局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已审核确认的,提供农转居公寓房屋安置人员及配偶协商或自愿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该协议约定书须经原村委会、乡(街道)政府同意确认的或经公证)
(3)拆迁协议为2004年3月17日之后签订的,提交《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书》原件(指被拆迁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
8、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2014-04-23 09:16:21 -
132****5849 南康市房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人员需携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证》、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及房屋测绘报告(如该房产属于改建、扩建房需提交原房屋产权证)到房管局申办产权证即可。 2014-04-22 11: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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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503 你自己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那里验收合格大产证办下来了,你自己也可以去办产证的,怕就怕开发商违规 2014-04-22 09: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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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278 如果你爷爷已经不再人世就要先去做死亡证明,然后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若是要直接做到你们兄弟名下,还要你爷爷的配偶、子女及其他兄弟姐妹做弃权公证 2014-04-21 22: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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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728 要去公证处办继承公证,出示您爷爷的死亡证明,您**小叔叔的死亡证明,和其妻、子、女的弃权证明,您父亲和他其他兄弟的齐全证明,您奶奶的弃权证明,你母亲的弃权证明,才能做得了继承公证,费用就是缴交公证费(房屋评估费用的2%,以及产权证工本费85元/本) 2014-04-21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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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400 **好重新办理遗嘱公证,针对拆迁款所取得的房产重新订立遗嘱,以防以后办理继承时出现不被采信的情况 2014-04-20 15: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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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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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因为小产权房没有独立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过户,购买时只能签订买卖合同。但是也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购买得不到保护,如果拆迁也得不到补偿。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若遇国家拆迁,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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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拆迁房办理产权证答
你的这个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算首套房的。动迀房是不受政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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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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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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