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文本1) 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府土用(200 ) 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 地块,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 ,出让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 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其中,乙方原支付的投标(或拍卖、挂牌)保证金 元相应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定金余额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 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上海市使用权房子的交易流程
134****2357 | 2014-04-18 21:51:45-
145****9942 诶呀,买都买了,到时候说咯,真是的 2014-04-21 1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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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474 这个没有进行交易过,你还是去交易中心问问 2014-04-21 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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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971 没有任何税费。 2014-04-20 2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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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304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子,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就使用权进行让与的处分;买卖应该是指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2014-04-20 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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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523 不可以买卖的!上市交易的房子必须2证齐全 2014-04-20 13: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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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982 流程如下:现使用权——转产权(交易中心)——出产证(1个月)——就可以卖了!
中介看房——看中收定金——签买卖合同——话**——申请贷款——审税——过户——出新产证——放款——交房——尾款结清。
但愿对你有帮助! 2014-04-19 2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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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利,这和户口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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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可以正常买卖,注意一下几点:1、房东的户口必须能正常迁出。2、买方不能贷款,要求全现金付款。 买方要求上海户籍。3、买卖合同到交易中心购买,签好合同后,到物业管理处开证明,同意转让且无违章搭建。然后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然后交房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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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土(1987)郊字第86号 第一条 为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本市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保障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审核后发给《上海市××县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三条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确认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 (一)持有土地权属证件、批准用地文件者; (二)虽因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件,但申报情况与事实相符者; (三)单位相沿接管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用地并有合法证明文件者; (四)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六)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七)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 (九)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 (十)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第六条 乡镇村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按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13号文《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包括专业户、个体经商等经批准使用集体的土地,可核发《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由农业集体经济组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农民集体所有,可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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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家上产正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要结婚证,小孩子未成年要出生证明!上家要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注销抵押证明!前面的一个人去就可以,过户时必须全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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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厦售楼处电话没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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