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过现在房屋买卖在建委都有资金监管,所以有监管的话还是比较安全的,如果自己私下交易的话那就没准儿了
全部2个回答 >房屋共有证明是否有效
135****9886 | 2014-04-18 13:39:34-
133****3133 hxtl 网友: 您好,我局职能部门开的房屋情况证明是根据您申请的时点及时出具,有效期的认定是由具体您办理贷款的银行认定,详细情况您可与您所要办理贷款的银行咨询了解。 2014-04-21 1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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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161 法律上有效的,但由于没房产证,公证处是不会给你公主证的.(公证处无法审查这座房产的真实性) 2014-04-20 1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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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69 你可以和男友一起到房管部门把你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还不用交税,只要工本费。 2014-04-20 1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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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480 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这样的买卖行为才有效。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2.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属不动产,而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
3.不动产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
**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需要经双方同意。那么如何判断第三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此时举证责任在共有人一方。而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比如有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原件等。 2014-04-20 09:55:44 -
146****1880 走司法程序的话 也能作为法律依据 按比例分配的 2014-04-19 21: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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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401 只要是落在纸面上的酒可以啊 2014-04-19 1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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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097 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就是有效的。 2014-04-19 1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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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358 到公证处做一个财产赠与的公证才能有效。 2014-04-19 0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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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937 这只能说明房子是子女的,然后子女通过向父母借钱购买的,存在债务关系,房子跟老人没关系,产证名字是谁的,房子就谁的 2014-04-18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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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出售共有房产,未经按份共有的三份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或者未经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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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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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根据司法鉴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认定无效。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认定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以及《城市房地产法》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等条款。二、认定有效。夫妻单方擅自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原则上认定无效,但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这种做法主要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在司法判决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转卖房屋是否无效,主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简单来说,这条规定主要判断购房者是否主观有恶意,比如,明知房产共有人为夫妻两人,为帮助单方进行财产转移,以便其独吞出售房产的款项而进行的交易即为主观恶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主要判断该房产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往往很难体现购房者主观无恶意;(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条主要是看买卖双方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下过户手续意味着交易行为已完成,法院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原业主如何配合购房者进行房源核验呢?一、卖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结婚证、身份证信息以及房产产权信息。对于很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要加以说明。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卖家夫妻必须到场共同签署有关买卖合同或者授权文件。三、如果卖家夫妻中的一方无法到场签字,可出示委托书,让另一方代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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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关系中,该明知的时间点应从开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如果受让人明知该房屋不是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该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无处分权,仍与之订立房屋转让合同,说明该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这种明知是他人之物仍与之交易转让的行为,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不属于善意,所取得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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