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全部4个回答 >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我能要回我的定金吗?
132****3976 | 2014-04-16 19:39:01-
145****9285 肯定得按合同约定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你能拿出切实证据,那么可以告对方隐瞒事实在先,赔付损失.不然的话,也只能这样...
建议,已经到了这个地步,那就再忍忍,武汉的房子赔了,估计深圳这个房子也赚了,别到头来两头都赔.自己谨慎考虑吧. 2014-04-19 18:19:28 -
157****9873 签买卖经纪合同,再补充协议里注明到明年1月份再去办理相关的一些过户手续,找房产中介帮你办理,他会给你相应的合同范本,花钱不多,交易安全,他也会告诉你注意的事项 2014-04-19 09: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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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77 如果是签定了合同,当然不能不要,如果不要,就得按合同进行赔偿的,当时你们签定的合同上没有体现什么时候你可以收到房子?什么时候可以拿证吗?正常情况,合同上都是有的,都是要双方商量好的! 2014-04-18 09: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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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101 那就看您们协议是否有规定时间过户,如果没有那可以以此叫原房东把落水处理 2014-04-17 22: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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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195 没有办法了。。你想拿回是无望了。。我做了五年来,都没听有听到过可以退回来的。。我看你还是要房子好了/ 2014-04-17 13: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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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常见法律问题:一、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二、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和签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一致如何处理? 关键看产权人和签约人 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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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低价或较便宜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后在产权过户时会遇到障碍。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同意函同意转让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同意函也没有的话,**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如果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该不该买。2、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有的情况是几个朋友,或是几个亲戚,或是兄弟姐妹几个人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当购房人遇到这样的二手房时就更应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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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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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如果有发票的话,就按发票上金额计算!如果发票已经不到了,个人所得税是按房产成交价的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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