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全部6个回答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体问题
135****4451 | 2014-04-12 16:08:56-
137****1575 如果你要买的话,合同是要和**初的房东签的,因为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为了您有保障钱也要付给**初的房东,至于他和二手房东怎么样,这个和你无关 2014-04-15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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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377 是个人就填写个人的名字,并写清是一人;乙方同理。 2014-04-14 1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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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707 作为房屋的出卖方,要填写房屋的产权人,如果是共有产权,那么要填全所有的共同产权人。作为房屋的买方只要是实际购买房屋的人即可。 2014-04-14 09: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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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525 如果不属于商品房开发,只要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材料齐全,能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将来发生买卖等行为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4-04-13 2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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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28 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
当时的合同主体和现在产证上的权利人是否一样?房款是否给付,房屋是否交付?
如果上面都做到了,那么对方完全可以要求你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你根本没有办法悔约。
而且按目前的房价,你们当时约定的违约金已经明显过低了,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 2014-04-13 14:36:26 -
141****6999 你看一下主体合同上有没有备注下去,不过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一条有没有附带家私电器的条款,你看一下是怎么写的,不过如果白条上面三方都有签名打手印的话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2014-04-12 18: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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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501 您好!第一:人有同名不奇怪,以身份证为准,每个身份证号码只有一个;第二:只有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亲自签署的合同才有效。 2014-04-12 1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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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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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是阴阳合同。从实际来看,以讲诚信角度而言,你应当承担此费用。但如果从合同效用角度来说,你可以以第二份合同即18万元成交价来做,但你认为可能吗?54万的房子给你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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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答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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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您的情况,不是合同份数的问题,而是有无权限签署合同的问题。如果你并未委托你父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你父亲有权代您签署这一合同,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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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必须有效的。只要他签字了,并且当时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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