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2、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3、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开发规划,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依照开发规划进行有计划的开发,所建商品房产权允许出售和流通;而工业用地则用于建设厂房,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4、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上级批准可以搞建设开发,用途有二,一是企业用地,二是集体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只能建设工厂或各种类型的村办企业;集体建房是村民集体行为,用于村民改善居住条件,房屋产权只能在村民内部相互转让,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或宾馆(已经城市化的村集体,例如深圳市区内),可以经营出租,但没有产权证,不能出售。
全部3个回答 >请教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的过户问题
135****6315 | 2014-04-10 20:42:01-
157****0974 建房必须办理产权证,这是**重要的,凭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你的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保障。
如果是你投资,而产权不是你的,要在合同中将期限定的长久一些,还要规定合同解除时,房屋价值应当返还给多少钱。
土地使用权可以签订**长50年,签订合同要根据你们所有约定的内容决定,**好是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为你们起草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2014-04-13 20:05:28 -
136****1119 现在我可以比较明确地回答你,这块土地你是不能买卖的,可能现在你可以买卖,但是法律是不保护你这笔土地买卖交易的,因为是不合法的,以后在清查后,可能要打官司,而且你们两方的利益都不会得到保护,因为你们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这块土地是农村的,那它不会是划拨得来的,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国家划拨无关,另外,农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买卖的。 2014-04-12 12:31:51 -
155****9945 可以过到你阿姨 但意义也不大。。。反正你家的 什么时候过都一样。除非你家内部争地!
集体地不是个人的 等于政府免费 借 给你家用的 没年限。
这个土地证与楼多高没关系 那是建设许可的事。 2014-04-12 09:35:26 -
141****1474 国有土地证的取得类型是什么?出让?划拨? 2014-04-11 11: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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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880 集体土地证现在好像不能过户啊! 2014-04-10 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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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买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你要注意以下几点1,你是他们一个村的,也就是你属于这个集体那这个房子你是可以买卖的,是不违法的,是可以买卖的但要和村里联系好,通过村里同意让他们公证在签订一个购房协议,协议内容你可以到网上下载个参考下2,如果你不是这个村里的你买这个房子土地证是不能更名的,因为集体户口不能买卖的3,如果你是城里户口我建议你**好不要买,因为以后的拆迁政府只会承认原来的人,而你还要通过他来办理手续,给以后的工作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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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一般是政府行为,即地方政府办理。首先,需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2/3村民同意征地,补偿到位,社保安置落实,同时符合城镇规划;其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做好征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然后,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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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也就是说你如果是本村的人可以购买,并永久居住,如果非本村人员要是购买的话,应该是缺少相应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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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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