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高不超过150平方米。3、所需审批资料(1)本人申请1份;(2)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3)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4)城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4、审批程序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5、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5元。6、关于农转城人员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农转城人员属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但是这些人员未退出原有宅基地仍长期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居住、生产和生活,城市规划区外属于地灾搬迁户何D级危房户的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1)地灾搬迁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通过权威机构审查认可属地质灾害点,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地灾搬迁建房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申请人申请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的下限审批。(2)D级危房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D级危房鉴定报告(或授权可以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按照原址、原用地的原则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D级危房解危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全部2个回答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158****7339 | 2013-05-28 16:04:08-
151****1669
(三)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2)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3)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4)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5)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7)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8)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
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四)用地预审所需提供材料
1、关于请求解决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请示2份;
2、关于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审查报告2份;
3、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通知2份;
4、黔江区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份
5、黔江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图纸2份;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份;7、1:2000的规划红线图2份;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图纸2份;
9、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份;
10、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11、建设项目初步方案设计2份。 2013-05-28 16:08:32 -
146****4160
(二)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用地申请1份;
(2)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3)环境评价意见2份;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5)选址意见书2份。
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2013-05-28 16:08:27 -
138****4486
(一)项目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2)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3)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4)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5)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7)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8)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9)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10)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
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2013-05-28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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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一、程序(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三、几不批(一)地界不清的不批。(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四)禁建区的不批。(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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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2、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3、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开发规划,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依照开发规划进行有计划的开发,所建商品房产权允许出售和流通;而工业用地则用于建设厂房,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4、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上级批准可以搞建设开发,用途有二,一是企业用地,二是集体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只能建设工厂或各种类型的村办企业;集体建房是村民集体行为,用于村民改善居住条件,房屋产权只能在村民内部相互转让,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或宾馆(已经城市化的村集体,例如深圳市区内),可以经营出租,但没有产权证,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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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一、程序(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三、几不批(一)地界不清的不批。(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四)禁建区的不批。(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四、收费标准(一)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二)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三)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五、违法占地处罚(一)违法占地建房的界定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二)实施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调查、研究处罚意见、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三)处理标准1.非耕地处罚10元每平方米。2.耕地(旱地),处罚款不少于2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3.耕地(水田),处罚款不少于3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注:(1)对部分违法建房户,态度恶劣,影响较大,在收取罚款时按上限征收,处罚后强制撤除建(构)筑物。(2)对违法建房户处罚的依据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六十九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十二条,计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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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一)审批范围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二)所需审批资料1、用地单位(个人)申请1份;2、用地来源证明1份;3、用地项目批准文件1份。(三)审批程序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四)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