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您的描述,应该按照未满一年的房屋征收,并且所有差额等同于全额
全部9个回答 >房屋买卖问题
156****8941 | 2014-04-10 12:09:24-
142****6204 房屋所有人成了植物人的话:拿医院证明 公正到监护人名下,子女成植物人的话也得拿医院证明去公证找此植物人的监护人。才可以 2014-04-13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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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822 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应该先提前还贷,然后过户,自己贷款还自己的贷款!可以找公司垫子,先把贷款还了,然后找银行做贷款,尽量多贷点出来就可以缓解一下**的问题,**好咨询大中介! 2014-04-12 1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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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278 不能过户,很难保证你的权益的,因为从法律上来讲,不动产的物权必须登记确认所有权的,经过登记的所有权才受法律保护。
没办法过户,一般是对方的房子未满5年需要多交营业税,卖方不愿多交,又或者是回迁房、保障房等过户受到政策限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你们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在此期间,对方如果反悔的(比如房价暴涨,或者遇到征地拆迁等等),你可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多获得一定的补偿(房款本金和一定的利息,以及约定的违约金等等)。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不一定获得支持的。这个风险需要你自己承担。
建议签订协议时,尽量提高违约的成本(比如按房价市值来计算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大限度的保证权益,**好进行一下公证(如果是因为政策限制的,公证处不一定同意给你公证的,所以风险可能更大)。 2014-04-12 09:11:42 -
143****5474 植物人监护人开具证明,公证处公正,房管局登记过户。 2014-04-11 2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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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803 你好!现在有个新的交易模式,可以介绍给你——资金监管。上家贷款可以先不结清,也可先过户。等下家产证出来后,你才去还款。如有需要深入了解,欢迎咨询。 2014-04-11 1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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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474 首先要谈房屋继承问题,把房屋产权弄清楚了,然后才能再谈房屋的买卖问题 2014-04-11 14: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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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616 流程;定金---买卖合同(付**)--交易中心过户(有贷款要先还清)---交房。你可要要求买家**多付点,也就是说你拿他的**去还贷款。 2014-04-11 09: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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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609 不能这么做 如果哦不还款就不能过户 房子还原来房东的 你可以用你的**先替房东还上 然后过户再贷款 有什么疑问可以与我联系 2014-04-10 13: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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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91 在正规的买卖合同里是有规定在什么时候去过户,什么时候交楼的,在这过程中,你应该要先知道的是,他用房子抵押来还尾款,你要先看到“同贷书”再和他过户啊,先去银行申请贷款,这样你就能解决尾款问题了,再说在买卖合同上有一条是甲乙双方都有的一个违约条例,上面写的很清楚,哪一方出来问题就由谁陪谁多少多少,这一般的二手楼交易合同都会有,这个问题不是你的问题,你不想和他过户,完全有理由吃了他的定金! 2014-04-10 12: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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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税收问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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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个问题太给力了 你要去询问当地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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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税的问题答
首套购房只与买方有关,和卖方无关,不管他是否是首套购房,买方都要承担只不过收的点不同。给你说下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标准。第一:90平方以下,客户首套购房收取1%;第二:90-144方的,客户首套购房收取2%;第三:144以上,不管是否首套购房,全部收取4%;第四:不是首套购房收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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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答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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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户口问题答
不知道您是哪里人,合肥这里必须迁出所有户口,房产局才允许过户,你们协议里约定了不迁户口,您认可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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