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房地产证变更
135****6093 | 2014-04-10 1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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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463 需要开发商配合,到房管局更改备案人姓名,主要看开发商 2014-04-13 09: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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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14 你说的情况不甚明了。这里面有三种情况:一、该房的房屋所有权是丈夫婚前财产;二、该房的房屋所有权是你的婚前财产;三、该房的房屋所有权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从你的口气来看,情况有可能是第一种和第三种。
如果是这两种情况,那么你们在婚姻续存期内(即离婚前)将房屋所有权证上更改为你个人的名字其结果只有一种:该房的房屋所有权为你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如果这是你接受的方案,那就在婚姻续存期内尽快办理,如果这不是你的接受的方案,即该房的房屋所有权完全归系你一人所有,那么你可以同你丈夫一起到公证处做一个房屋所有权分割约定:即夫妻二人离婚后,丈夫一方自愿完全放弃自己名下的该项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张,全部该宗房屋所有权归系女方一人名下。
如果你们考虑确实要离婚,那可以在离婚后你携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该约定公证书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即产权处)申请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离婚对双方都是个伤害,希望你慎重。 2014-04-12 10:08:22 -
156****3551 1、采取什么方式**划算,费用**少?是赠与还是什么?
答:继承费用**低。
2、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申请人身份证明。
(1)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下同);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
6、属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宗地图2份,房产平面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3、应去什么部门,具体费用如何?
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1评估费:房屋评估额的0.5%;
2公证费:房屋评估额的2%;
3契税:房屋评估额的1.5%;
4登记费:80元。房屋继承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4、变更为我一个人的姓名后,房产证的时间是购房时间还是变更时间?
答:是变更时间
5、新的房产相关税种的便增,是否是以家庭统计的,即使转到我个人名下,我的家庭
成员同样被统计拥有这套房产?
答:过去,如果夫妻两人联名买房又需要办理房产证,其中只有一人可以领到房产证,另一人只能领到房地产权共有证。而且新版房地产权属证书较以前更简洁、明晰,关于权属人、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取得方式、共有情况、登记时间及房屋、土地基本情况等重要信息都有相关记载,与旧版证书不同的是,在“规划用途”中的内容,会使用规划的专业术语。
6、是否有什么机构可以帮忙一条龙办理的?
答:找中介 2014-04-12 09:22:41 -
153****4044 1,把婆婆的份额继承给公公,然后再把公公的新份额赠予给老公,然后再加上老婆的名字
2,是需要继承公证,不一定在上海办,只要找当地有资质的公证处办理即可。
3,如果是结婚的,那么那个阿姨是要参与的,因为征得他的同意 2014-04-11 20:12:30 -
132****5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5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价格通知后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15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04-11 18: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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