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共有签字。共有人有事不到可以办委托。
全部3个回答 >房屋转让需要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吗?
145****8361 | 2014-04-04 10:53:53-
132****1620 房屋上有你的名字吗,有的话如果产权人有一方不同意就不生效,还有房子有房产证吗,是商品房就可以,不是商品房通过法律很好要回的。 2014-04-06 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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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829 公证依然有效,但是**多只能达到此房产的50% 你父亲没有权利把你母亲的份额公正掉 2014-04-06 1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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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340 存在这样的可能,但是要赔违约金的 2014-04-06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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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807 您好,如果房屋是您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只能处理他的那一部分的。 2014-04-06 09: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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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21 存在这样的可能,但是要赔违约金的 2014-04-05 1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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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781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否则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同意回追认就有效,权利人不同意或追认就可能无效。因为这还涉及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对于房屋(不动产),买受人要满足三个条件,才构成善意取得,
1、出于善意;
2、支付合理对价;
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本题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房屋没有产权证。当然,如果夫妻另一方追认,则合同就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了。但另一方面,因为房屋没有产权证,在没有竣工验收手续和报批修建手续的情况下,房屋还可能涉及违法建筑,如果房屋是违法建筑,则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筑,只是还没有来得及办理产权证,又解决了无权处分的问题,买卖合同有效。 2014-04-05 15:05:45 -
156****2857 在过户时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合同可以户主签字..... 2014-04-05 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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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013 那间房子 是 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 老公自己的房子? 要是 共同财产 他转让就是 无效的 你可以申请法院 判 无效 要是 老公自己的房产 就和你没关系 2014-04-04 1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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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过户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的理由1·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时候,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2·购买房屋的买家如果需要将房产过户到两个人名下,就需要配偶也就是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到场,这样才能同时办理过户。当然日后再进行过户也可以,就看个人家里的实际情况了,因为夫妻间的过户手续是没有税费的,只是一个更名手续。3·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因为这所房产还是有另一半的产权,所以应该出席交易现场。4·婚前的财产已经超出了自有年限,变成共有财产的房产,房屋在市场上交易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出席办理现场。有一方因为一些实际原因不能亲自参与办理过程的,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办理时拿上另一方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就可以办理了。卖房子过户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理由1·夫妻双方有一个人已故的,就是丧偶的夫妻是不能都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开具另一方不能办理过户的证明就可以一个人去了。2·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房产已经切割清楚的,彻底归属于一方的,进行房产买卖交易的时候自己去进行办理即可,但是需要有离婚证或是离婚证明。3·卖房子的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因为一些实际情况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办理委托过户的委托证明。4·卖房子办理过户时,如果房产是夫妻在建立夫妻关系前的个人财产,是不需要夫妻的另一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在买卖交易时就属于个人的交易行为,于是否结婚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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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名一方有可能会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故在其配偶提出异议时,不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权利,签名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分权利,因此,应认定合同为有效的。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究竟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看看以下解析。 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房地产权证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较为常见。同时,如果在购房人采取按揭付款或者转按揭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广州市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若出卖人已婚,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业银行处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为避免日后的麻烦,购房人**好还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名或者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时,尽量缩短从签约到房屋过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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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这房子是你和你老公共有财产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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