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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4个回答 >房子归属问题?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分析一下!
156****0979 | 2014-03-28 15: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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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343 多是电源散热风扇的问题,更换电源。 2014-03-31 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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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800 )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2014-03-30 11:20:08 -
151****5372 如果户口在里面还居住权,如果不在,你可以去交易中心问一如果这套房子妻子是否为隐形产权人,单位但是份房有女方居住权吗?如果不了解,就去交易中心拉一份这套房子的原始档案就可以一目了然,看看当时这套房子怎么样变更产权的,和女方有关系吗 2014-03-30 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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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601 如果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则根据物权公示效力,房屋属于孩子所有。母亲无权分割孩子的房产。
另外两处房产属于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遗嘱继承等情况下,对于父亲的份额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即有母亲和孩子共同继承,均等份额。也就是说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产实质上属于母亲和孩子的共同财产,孩子对每套房屋占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2014-03-30 09:51:11 -
156****8642 可以办的 首先,要把开发商的大产权进行产权分割;开发商要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资质,相关政府批文等等,(当前看来批文很很重)。
你的契税等房屋交易的手续。这类房屋,一般是要整幢楼全部有业主,才能有开发企业统一办理。 2014-03-29 18:39:24 -
156****8129 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婚后有的产权证,属于共同财产;要知道,就算是你父母赠与你的,发生在婚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公证说明给谁,也属于共同财产!! 2014-03-29 1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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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479 我国98年对房产进行的改革,改革前都是单位分房,改革的时候大家交了一笔钱,房子才归个人所有的!那98年以前没改革的时候房子应该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吧?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吧?那个时侯有房产证这一说吗?
现在的问题是有一再婚家庭,房子是男方的名,98年结婚后房产改革,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自己的名字,但房产证上的时间在结婚以后,这个房子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还是共同所有?
对于这一历史问题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98年之前这房子所有权归单位和集体,98年改革后才归个人所有,正好这个时候结了婚,产权证的日期在结婚之后,就可以认定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呢?
请专业人士在法律上进行分析一下,要打官司的,一定要准确!!!
以下回答,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房改的起始时间;
我国对房产进行改革不是98年才开始的,确切地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到1986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可称之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
1978年**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6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后,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你说的“98年对房产进行的改革”应当是指在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
二、改革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房产证。
改革的时候房子所有权归属,应该属于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三是私人所有。至于房产证当然是房产所有权人是谁的,房产证登记的所权人就是谁。
三、当下城镇职工的住房现状。
当下城镇职工的住房,有自有住房(包括祖传与、自建和已经按公房出售办法购买)与承租住房。在租赁情况下,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并按月交付租金,而没有所有权。
四、房改过程中,再婚时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自己的名字,但房产证上的时间在结婚以后的房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这个房子所有公性质是属于婚前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再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分界点应当是以购房人签订公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时间。如果购房人是在再婚前,按照《公房出售管理条例》签订了公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则为再婚后的共同财产。 如果购房人是在再婚前,按照《公房出售管理条例》签订了公房合同,但在再婚后支付的购房款,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对于历史问题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98年之前这房子所有权归单位和集体,98年改革后才归个人所有,正好这个时候结了婚,产权证的日期在结婚之后,就可以认定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呢?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我国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而本案中,物权的取得时间是以购房人签订公房合同和支付房款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为准。只要一经登记,购房人就取得了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物权。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就是“公示公信”的体现。
颁发房产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其颁发证书的时间与物权取得的时间并不是统一的,反而,是在购房人取得物权后一段时间才能制作完成,所以说房产证上的载明的颁证时间并不是物权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2014-03-29 09:54:11 -
136****1370 你所提到的问题,是涉及到我国民事法学理论中的遗嘱问题。而作为房地产的买卖,则是我国民法所规定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说明:不论房子购买的前提如何,但这只要是写你奶奶的名字,其所有权就是属于你的奶奶。而该房地产虽是你的男友出钱所买,但你和你的男友并不享有所有权。要想实现你们的权利,只需让你奶奶立一个遗嘱,然后到公证处公正一下就可以了。万一你奶奶出现意外,你们只需持此公正的遗嘱,向有关部门主张你们的权利就可以了。如你奶奶在五年后仍然健在,你们仍然可以在期限届满之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保障你们的权利尽早实现!
这样是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的。 2014-03-29 09:42:21 -
155****2607 1.95年首批商品房就有产权证了。目前的婚姻法房子是属于男方的 2014-03-28 15: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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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母亲还在的话 肯定不算遗产 **多是赠与 能过户的 只要大家都同意就可以。 赠与的话先去做个评估 评估后去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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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毕业后户口留在了青岛,现在迁户口就属于异地迁移了,各个城市对户口迁入可能还会存在一些区别,建议你先向淄博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是否可迁回,若果可以,你就可直接到青岛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打印户口迁移证,然后回到老家落户就可以了,关键要看淄博老家派出所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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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套房产只能落一户人家的户口,原户主不迁走会影响你落户。如果原户主不迁走,你的户口不能迁入,你是单位的集体户口,你经过单位同意(需要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开具证明,同意其子女入户),你可以先将小孩的户口上到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以后在想办法迁到所购房产上。 如果购房协议中对户口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各项购房手续审批合格,买卖手续已经完全结束,没有诉讼点,法院也无法进行受理。另外,即使购房协议中对迁户口进行了约定,法院受理后,还要看原房东是否具备履行条件:如果原房东真的无处可以落户,法院也没办法强制执行。目前,单纯就户口迁移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可以就户口迁移问题起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不过有些地方如果原房主有新住房后,应及时将户口迁至新居住地。对无特殊情况,经派出所通知拒不迁移的,请派出所可以将原房主户口强制迁移社区托管户。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公安局,请派出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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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有购房经一说啊 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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