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挽救市场危机,刺激经济发展,弥补市场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这也恰恰是恩格斯与凯恩斯和类似经济学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参与干预的理由和原因。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一条划分保障与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岭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样的差别与限制都是私有财产的部分。是个财产权利与实体财产的结合,是一种财富的概念。中国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这种用益物权,就是对私人或法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基本特征。“住房权”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人权范畴的政府责任,目前中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将“住房权”列入人权的部分,而这恰恰是政府应承担保障的责任。在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另一类“住房权”则与人权的保护非直接关联(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针对于财产权、用益物权的保护,两者之间既有关联但又分为两个不同意义的部分。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更不能认为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自认为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平抑市场中的房价,这就更错误了。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和无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包括无能力租市场价的住房)的贫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为自身无能力解决,才用政府买单的方式保障。而市场中的商品房则是针对于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与人群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收入、有严格限制差别的不同消费群体。商品是针对于有购买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则是针对于无消费能力却又从人权的角度必须由政府来承担责任的部分。 因此房价的高低与保障性住房的多少无关,也与保障性质无关。试图用市场化商品住宅来提供社会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凯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确的说明了。这不但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错误的。也恰恰是政府不应和无能力限制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时,才必须用保障性住房解决社会矛盾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理论。英国从1914年开始了近100年的住房市场供给,但仍然要用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也因此才保证了市场化的运行和房价增长的情况之下的社会稳定与安全。也正因为这种保障性住房的存在才使市场没有出现走回头路的预期。
全部3个回答 >OTIS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141****5540 | 2014-03-26 13:06:41-
148****0977 1978年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
1980年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大经济体特区,然后又确定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
1985年建立了长江,珠江,闽南经济开放区,又设立了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
1990年开发上海浦东,并且开放边境城市
1995年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 2014-03-29 10:48:27 -
157****4267 创建时期(1949.1~1953.12)全面发展时期(1954.1~1966.4)“文化大革命”时期()现代化建设时期(1976年10月以后) 2014-03-26 13: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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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关系越来越清晰,让我们老百姓购房更放心。以前买房不太确定产权,现在产权归属明确,居住也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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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更看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建议重点建议关注:万科、招商地产、阳光股份、香江控股、中国武夷、信达地产等。另外我们强烈看好区域型的成长,看好京津冀经济圈和厦门自贸区的发展给相关房地产公司带来战略性的发展机会,我们建议重点关注牵手京东、成功打造产业新城模式的华夏幸福,土地储备充足、周转快的荣盛发展,土地成本低廉、步入快速发展期的新华联,拥有大量可开发土地的中国武夷等公司,拥有国际贸易的厦门国贸和建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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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洋房源于上海,自19世纪中期起,为上海、福建和广东一带上流阶层所专属,是西洋文明和生活方式与中国文化交织的产物。更为具体地说,它是当时的国内房地产开发商顺应上海租界辟建而带来的市场需求,针对特定少数阶层、采用西方的建筑形式和新的工程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出来的具有稀缺性的高利润住宅产品,从现在房地产定义观点来看,当时的花园洋房相当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独栋别墅。 时至今日,一个多世纪过去了,“花园洋房”又被重新提起,先在南方都市热身,2000年后随“南方军团挥师北上”出现在北京地产市场,2003年以珠江国际城的“新洋屋运动”为标志,“花园洋房”热在北京房地产市场达到一个新高,然而,现今市场中的相继出现的花园洋房和当年的花园洋房已相去甚远。 不过北京乃至全国都市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环境已与解放前有天壤之别,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状况和需求特征就更加没有多少相似之处,但是缘何花园洋房依旧魅力不减呢?其在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呢?针对上述问题,我司特就北京房地产市场花园洋房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做了简要的研究。 一、花园洋房之现状 追随着住宅郊区化的进程,低密度住宅持续走俏,一个个花园洋房项目相继面世,虽然都打着花园洋房的大旗,但各个项目各有特色,分布于郊区的各个方位,冲击着京城房地产市场。 虽然同样高举花园洋房大旗,但产品形式却存在着很大差异,洋式的别墅、连排、双拼自不必说,独门独院,上有天,下有地,称其为花园洋房是无可厚非的;珠江国际城的叠拼升级版以“新洋屋运动”为口号,以花园洋房为主题,类似产品还有风格与林;以金地格林小镇、奥林匹克花园等项目自成一派,产品形式以四层板楼为主,强调景观均好,首层和顶层各有花园和露台相赠,同样称其为花园洋房;部分六层板楼项目,因其具备的外国风格,景观均好,高绿化率同样也自称为花园洋房。看来市场中的所谓的“花园洋房”真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花园洋房也好,不是花园洋房也罢,总之,诸多的低密度住宅项目在宣传推广中都在不停地给自己项目冠名四个字:花园洋房。 既然能和花园洋房扯上关系的,或多或少的和花园洋房有所联系是理所当然的了,或者神似,或者形象,或者二者兼备,因此,这些项目也就自然而然具备了一些或某些花园洋房的共性,一般性的花园洋房具备以下特征: Ø 建筑风格为外国风格,洋味十足,多为欧洲和北美风格,也有少许南洋风格; Ø 建筑密度很低(容积率一般小于1),绿化率较高,强调景观均好,首层普遍拥有私家花园; Ø 普遍分布于市郊一带,距离市区尚有距离; Ø 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现代都市文明,环境舒适而宁静;住宅水、电、暖供给一应俱全,周边配套较为完善,购物、道路交通、通讯设施等的标准较高; Ø 目标消费者定位:中高收入人群,甚至包括国内高收入家庭、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华人、外国人。 但是,市场上的花园洋房之间本身差距非常大,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花园洋房”:就是Garden Villa(花园别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花园式住宅、西式洋房、小洋楼,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强调户户有花园,包括市场中的洋式联排(或双拼)的TOWNHOUSE,户型较大,居住舒适程度高。 **具代表性的狭义花园洋房就是上海解放前兴建的老洋房,至今上海方言中的“花园洋房”,仍旧指狭义的花园洋房,甚至于,每提起花园洋房,便会有人联想起当初大上海的独栋小洋楼。真正的“洋房”不在中国,但中国的花园洋房却浸透了中国的文化和历史。 狭义花园洋房的建筑风格有欧陆古典式、英国乡村式、西班牙式、中西混合式(按照中方业主偏好,在建筑技术、房屋结构及住宅设备上采用西式风格,在平面布置、内外装修、庭院绿化方面融入中国传统特色,风格多样)等。 欧陆古典式 英国乡村式 西班牙式 狭义的花园洋房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指别墅,户户拥有私家花园,而且产品品质高,装修豪华,目前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中除了别墅,很少的花园洋房符合狭义洋房的定义。也几乎没什么项目能达到狭义花园洋房的标准。 广义的花园洋房:广义的花园洋房已不再是别墅,在某种意义上称之为Garden House 或者Garden Apartment更贴切些,目前市场中存在的花园洋房大多为广义的花园洋房,从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来看,广义的花园洋房可定义为: 6层以下多层板式建筑,以四层为主,外国建筑风格明显,强调景观均好,绿化率比较高,普遍存在远郊区一带,一般首层赠送花园,顶层赠送露台,也有将户外绿化景观引入室内的情况。 目前市场中存在的花园洋房项目较多,金地格林小镇、奥林匹克花园等项目属于典型的广义花园洋房项目。 广义花园洋房的容积率比狭义的要高些,但也同属低密度住宅,户型和普通住宅户型相仿,有100多平米的平层,也有近200平米的复式;基本位于郊区,是住宅郊区化的产物,所以售价并不高,大多位于4,500-5,000元/平米左右;即使这样,广义花园洋房所定位的客群仍然是中产阶级,而且有一定文化品位。 广义花园洋房介于别墅和普通公寓之间,它具有部分别墅(独栋和联排Townhouse)的优点,又不可能完全脱离城市的繁华和便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其在地理区位上也位于别墅区和主城区之间。从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广义及狭义花园洋房的整体情况看,这一结论是成立的。 二、花园洋房之中原定义 综合以上花园洋房的狭义和广义定义,并结合中原对北京房地产市场上“名是形是”、“形是而名非”和“名是而形非”的花园洋房的调研结果,得出中原自己对花园洋房的定义,姑且称之为“中原定义”: 属低密度住宅,一般容积率不超过1.0,户户拥有花园,建筑风格以欧洲、北美、南洋等外国风格为主,小区园林规划较好,绿化率较高,强调景观均好,形成有一定规模的社区。此外,如果一个低密度住宅小区,产品形式为四层左右,风格为欧式(或者北美、南洋等)风格,每栋楼下景观均好,花园为大家所共有,实现居者有花园,我们同样可以称之为花园样房。我们的定义可以缩写为:户户拥有花园的外国建筑风格的住宅。市场中狭义的花园洋房完全符合我们的定义,也是市场中被广泛认同的花园洋房,但很多广义上的花园洋房的确不能称之为花园洋房,距离花园洋房尚有距离。一层普遍能得到花园,但一层以上却丝毫没有花园的痕迹,顶层所赠送的露台和花园也没有半点联系,如果把这些花园洋房各户之间的花园解决得当,便也是花园洋房了。 珠江国际城提出了“洋屋运动”的理念,做出了部分真正的花园洋房,实现了户户有花园。类似的项目还有风格与林等。虽然市场上美其名曰“花园样房”的项目很多,但真正符合“花园洋房”定义的项目却是很稀缺。 三、花园洋房的未来发展前景展望 从宏观调控角度看,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供应结构、住房品质、市场规范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宏观政策将主导未来房地产发展方向和直接影响整个市场的走向。 花园洋房定位在中产阶级,而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方面考虑,中产阶级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大,因而未来中国的社会阶层会更加类似于“枣核型”,届时中产阶级就指的是中国的“大众”,因此为人口众多的大众阶层提供适合他们消费需求的住宅是每一个开发商会考虑的事情。至于未来中国中产阶级的构成,北大教授萧灼基认为,未来中国中产阶层将主要来自以下五类高级人才:能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的科研人员;金融证券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外资企业中的中国中高层人员;一部分私营企业家。另外,股市的一些股民也有可能成为中产阶级的一员。 花园洋房的特性决定了花园洋房项目基本出现在郊区一带,花园洋房本身也是住宅郊区化的产物,郊区的土地成本完全具备了建设低密度花园洋房的条件,因此,未来的花园洋房项目也基本上出现在郊区一带。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小康住宅”会日益受到欢迎,而随着住宅消费能力的提高,从注重人的需求和居住行为的规律出发,住宅空间功能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因此既是小康住宅,又是低密度住宅,还能满足消费者对住宅安全性、保健性、私密性、灵活性、舒适性和艺术性等方面的要求的花园洋房会日益受到市场的欢迎。 北京一般性的花园洋房具备以下特征: 特征一:建筑风格为外国风格,洋味十足,多为欧洲和北美风格,也有少许南洋风格。 特征二:建筑密度很低,绿化率较高,强调景观均好,首层普遍拥有私家花园。 特征三:普遍分布于市郊一带,距离市区尚有距离。 特征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现代都市文明,环境舒适而宁静;住宅水、电、暖供给一应俱全,周边配套较为完善,购物、道路交通、通讯设施等的标准较高。 特征五:目标消费者定位:中高收入人群,甚至包括国内高收入家庭、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华人、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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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新政策:一、政策详解1、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2、鼓励租售并举3、居住证新政4、农户购房有补助5、户籍轨制更始6、税费优惠政策7、贷款**降低二、房产交易税新政策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三、房产交易税征收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在房产交易税里,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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