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下属单位土地,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设住房或统建住房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在出售前,其所有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营业税是间接税,虽然纳税人为房地产商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但实际上承担税负的,是买房人及单位、企业职工。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如果购买了集资建设住房(统建住房),将缴纳5.5%的营业税。通知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征营业税。
全部3个回答 >**教师集资房建设需要交什么税吗?比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类的?谢谢!
148****1018 | 2014-03-14 12:31:39-
137****1762 该交的都要交 2014-03-17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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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253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参考资料: 2014-03-17 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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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11 建议去国土局咨询一下,具体要交什么费用就清楚了。 2014-03-16 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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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65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与之相对应的内资及我国的居民所纳的就称做房产税.因此,可以理解为纳税对象相同,但因所有人的不同,税目名称不同. 2014-03-14 1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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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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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营改增了,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单位集资建房,集资者向建筑者支付的款项中,是包含增值税的。建筑者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契税是由购房者(集资者)在办理房产手续时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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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用房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单位出租房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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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销售集资房应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规定,即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如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哈地税发[2002]96号2002-7-22)规定,“你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职工集资(高于成本价)的方式建房,建成的房屋对内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对外销售。此项行为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即企业销售集资房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并征收营业税。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资建房暂缓征收营业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地税发[2005]45号2005-7-20)则明确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集资建房后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房屋产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归本单位职工所有的,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鉴于房改初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缓征税”;《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5]76号2005-6-27)第十三条亦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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