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所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当中,主要是要检查租房人的真实身份以及租住房屋的用途。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当中,对于承租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是否有正式工作、有无合法的居留证明都是需要率先查验的资料,可以适当的收取1~2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并且要保留租客的身份证或者是其他的个人信息证明。如果出租房屋是先将房屋交给中介进行委托办理,一定要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对于房屋的相关信息以及租金和缴纳的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并且要与中介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存在有转租或者是其他的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要给予赔偿,并且在物业验收单当中,应该对于房屋内的所有设施以及设施的新旧程度进行详细的注明,双方共同签名确认之后加盖公章。
有关出租房屋问题
137****1398 | 2014-02-28 21:46:14-
142****8755 这种情况下你其实不用在意他是不是骗子,你只要拿到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回去网上查下名字对不对,如果名字对的,不用管他,合同上签的是他名字就行了,出了问题找他,不用管房东了,转租也好,承租也好,合同上是他名字呀,明白我的意思了吧?关键就是他的复印件 2014-03-03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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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930 如果说里面家具家电都是全新的话,没有用过的话,**好跟物业签一下书面协议。 2014-03-03 09: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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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824 1、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乙与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甲追认,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3、丙可以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如果丙善意,合同被追认之前,丙有撤销的权利。 2014-03-02 17:19:42 -
152****3278 您好 : 在租赁合同期内 出租方价位不能变动 依据合同内规定价格执行 合同期过后价位可随市场行情变动! 2014-03-02 09: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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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990 那是市场的价就可以 2014-03-02 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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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542 一定要强调租户的素质,人员不能太多,要找长期租的。家电家具在出租之前就要看看使用程度,是否有损坏,如果是人为的,当然由租户来进行维修。如果是老化,应该由您维修。或者由物业来维修。 2014-03-02 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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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998 这样的话 就不用退了 当时签合同也得有这种事项 就算他违约了。坚持不退 2014-03-01 1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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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969 关于公司租房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 是误解还是租约变更? 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于2004年初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将开发公司名下的约200平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实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第一年月租金为5万元,第二年月租金为6万元,租赁保证金为12万元。
2006年初,实业公司因合同期满表示不再续租,要求投资公司退还12万元租赁保证金。然而,开发公司在核对其租金支付情况时,却发现一个重大问题,即由于其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在向实业公司催收租金时并没有按第二年租金标准执行,仍按5万元催收的,这样就造成开发公司12万元的租金损失。
发现问题后,开发公司立即正式发函给实业公司,说明因失误少收租金的情况,要求将租赁保证金与少收的租金相抵。
实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追讨保证金无果,于是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 有关公司租房注意事项审理 原告实业公司诉称,合同对租赁保证金的性质约定是明确的,在原告不存在违约、欠费的情况下,被告应如数退还。
原告还认为,被告在第二年的催租通知上写明月租金为5万元,足以表明双方对第二年的租金标准进行了变更。现原告根据被告的催租通知,及时支付了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期满,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没有依据。 被告开发公司在应诉的同时提出反诉表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第二年租金为每月6万元,现由于其工作人员失误实际少收了12万元,所以就少收的租金理应从其保证金中扣除。
当然,被告承认造成少收租金的原因是其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但此失误并非是被告要变更租金标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催收通知上仅有部门签章,没有代表被告法人真实意思的公章,况且被告发现失误情况后,立即发函给原告对其下属部门工作的失误作了否定,所以被告要求法庭撤销其下属部门因重大误解所发的5万元催收单,要求原告补足欠交租金。
本案双方虽各执一词,但经过努力**终以和解结案,即出租方开发公司退还6万元保证金给实业公司。 律师分析公司租房注意事项 目前,公司租房注意事项房产租赁市场比较兴旺,各种租赁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案的情况在现实操作中并非个案,律师在此建言广大读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过程中,务必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先防范,有必要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合同内容把关审核。
比如本案中,双方如果明确约定任何事项的变更或者补充均应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应按原书面合同履行。这样,就不会发生本案中合同变更的说法。当然本案**终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对原被告双方而言还是比较理想的。 2014-03-01 09:44:14 -
145****3031 1.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和户主身份证明,这个要当心,不能证明这个房子是出租人的。有可能是转租。也就是说你是第三方,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不仅要看原件,还要保留复印件。
2.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事项如有变更,以收到书面通告为准,否则一直有效。房屋具体地址等”这样会比较保险一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4-03-01 09:24:49 -
136****9696 他要求你退房是他违约,可议要求他赔偿,这个你俩要协商 2014-02-28 2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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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一个道德问题了、首先中介服务卖的就是信息。如果客户在第一家看了,然后直接找到业主或者找到第二家地产以同样的价格签了下来,都属于跳单行为。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首先我为这个客户的行为感到鄙视。客户可以跟第一家商量下,就给800元,不答应的情况下跟第一家说清楚再和第二家签,这样不就没冲突了?毕竟是先跟第一家看的房嘛,如果第二家谈得租金不一样,你可以说第一家报高价不在他那里租,但是仅仅是为了节约别人的辛苦费就说不过去了。如果中介那里有客户的看楼书,在同等租金的情况下那么第一家中介是有资格要求客户给介绍费的。当然客户可以强行不给,但是我相信中介不会轻易的放过这个客户,没事堵堵门眼,砸玻璃,泊红漆他们都干得出来的,因为他们认为是客户先不道德先的。在网上都可以搜素到上海一个跳单的客户被中介捅了几刀,相信把别人当宝耍的人是没有好结果的。PS:楼主既然你是业主,我建议你跟你的租客说清楚的好,就这样说把:房子我是租给你了,你找的谁就找谁去,你有使用权就曾在风险,自己处理好自己的事。如果我得房子得到了破坏或者怎么样都必须你来负责,其他的我不会管%7E同时建议你实在不行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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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出租人获得租赁所得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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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出租人获得租赁所得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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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出租房屋纠纷答
签了合同你可以要求他们补偿违约金,并且按3900把一个半月的房租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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