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必须首先满足三个条件:1、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且满五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全部3个回答 >南京房产税缴纳时间是怎样的?麻烦知道的亲们给个回复,谢谢了
158****5907 | 2013-11-17 16:57:55-
134****8565 关于房产税缴纳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使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013-11-17 16:59:38 -
145****8230 1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各地规定,2 本税种一般由产权人缴纳。 2013-11-17 16: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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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551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013-11-17 16: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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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房产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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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算公式公告称,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上述相关资料中的(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公告指出,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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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要点1:具备三条件可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是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其中,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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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是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