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7E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7E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先持购房发票,房产证到单位申请(没房产证带购房合同),单位会给你写一份公积金申请单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要你的单位按时缴纳都可以申请下来,没有按时缴纳的补足也没事; 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个户,将帐号报上去,管理中心将公积金打入该账户,只能是100的整数倍。 没有时间限制,有的地方一年提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按月抵房贷 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 月 日 储蓄类型: 储蓄卡 存折 单位名称及编号: 开户银行: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储蓄帐号 支取人签字 经办人应按不同开户银行、储蓄卡、存折分别填写该表。 首次采用储蓄帐户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支取人向单位经办人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帐号(邮政存折、工行存折、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支取人签字后,连同支取资料交归集部门经办人员。
全部3个回答 >住房公积怎么样提取要怎样的条件?
147****0234 | 2013-03-14 14:28:57-
153****6290 退休或者购房。 2013-03-14 14: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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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176 justinzhuming 热心网友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六)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七)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低工资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 2013-03-14 1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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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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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装修买家具,等要求申请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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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将于2011年9月1日上线分步试运行,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分步试运行工作安排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时间与办理地点业务类型 开展时间 办理地点第一批上线业务类型:1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 9月1日 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2 销户提取 退休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 失业且封存满两年5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6 户籍迁出本市7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中心办事大厅(福田管理部)9 非销户提取 享受**低生活保障10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二批上线提取业务类型: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9月28日 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3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4 其他住房消费5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中心办事大厅(福田管理部)二、业务办理须知(一) 2011年9月28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9月28日后,除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仍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均可办理。(二)缴存职工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询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下载相关业务表格,按规定填写,并准备好所需相关材料,就近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三)缴存职工自8月29日起可通过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预约9月1日后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和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将优先受理网上预约的业务。(四)缴存职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应当在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修改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三、其他事项说明(一) 自9月1日起,原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详细规定请查阅相关办事指南。(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鉴于《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按时间计算至少要到2011年11月1日后方满足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可先到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在满足“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条件时可以通过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办理该业务。四、业务咨询方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涉及面广,系统开发复杂程度高,我中心和三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若系统上线初期万一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形,我们在积极处置和完善系统的同时,其所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谅解。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分步上线试运行期间,缴存职工可拨打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电话进行咨询,也可通过我中心服务热线电话、网站在线提问等方式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将予以及时回应。五、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链接)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电话:86366999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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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按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租房自住: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出境定居: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9)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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