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了购房合同,又不想买了,想退房退款是不行的。因为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随意解除。如果经过协商,对方同意解除合同,买房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所以,**款可以退,但一定不能全部退还。《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部3个回答 >没有按时交纳房款,购房定金还能退吗?
148****6707 | 2013-01-31 17:04:36-
153****1367 估计没得退了 2013-01-31 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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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72 认购或订购是意向合同,是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此条款仅对买受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人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上述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面积有误差全额补差价 2013-01-31 17:05:00 -
151****6387 商品房认购或订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约定:“若买受人支付定定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或订购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2013-01-31 1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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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购房者会被要求先交付定金,对方也会跟自己签订定金合同。很多购房者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房子**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定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的。符合以下的情形定金就可以退:(1) 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3) 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但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合同。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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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你的合同里面关于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逾期不交房,可以退房。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一般在合同里面约定了。条款分析如下:(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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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签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一般是很难退的。除非是开发商那边有问题,不然这定金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不过具体情况还是要看合同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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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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