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如下:①通常是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方法。②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由相关权利所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实其归属。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该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经获得了房屋并且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④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哪些房子是不能上市转让的?
146****0022 | 2012-11-06 15:41:21-
143****9428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12-11-06 15: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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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2)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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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交易:(1)改变土地用途的;(2)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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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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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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