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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挖,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吉屋   2024-10-02 15:26:00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要求。根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允许挖掘。此外,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也不被允许。

为了解决道路占用挖掘问题,佛山市也出台了《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于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办法,佛山将对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并根据申请编制年度计划并公示。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同一路段重复开挖的避免原则,要求协调多个建设单位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并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

占用挖掘道路的许可流程也在办法中得到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占用挖掘道路的性质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并加强对申请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情况的核查。对于占用挖掘道路影响较大、占路围蔽时长超过2个月的项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专业评估。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后期修复和验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开挖、回填、压实、路面修复等费用专项列入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建设(养护)资质的企业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公路、城市道路修复专业能力的企业进行修复。此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对项目的开挖、脱空检测、工后置换及道路修复质量等进行检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返修,并经检验合格后,道路管养单位方可接养。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道路管养单位不得接养未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因项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交通安全等事故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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