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清退的后果及相关规定解析
2024-11-12 13:04一、公租房被清退的行为
根据《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2. 不再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无充分理由拒不退回已领取租赁补贴或拒不腾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 转租、转借或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5.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6. 在公共租赁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7.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
8.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9. 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
二、公租房租赁的一般条件
1. 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属于城镇户口的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新就业大学生: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毕业生及其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 外省来本市务工人员: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及三年以上,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市区内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公租房被清退的后果
公租房被清退后,租赁人将失去公租房保障资格,被强制回收所住房屋。同时,租赁人将被列入公租房保障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这意味着租赁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享受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和保障。
公租房被清退是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旨在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性。租赁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合法使用公租房,避免违规行为导致清退和失去保障资格的后果。
买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