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任何组织或机构在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时对所使用的土地都必须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必须在符合规划和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前提下进行。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以及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1、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发布公告,将对位于喜洲镇寺里村的1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土地面积5173.36㎡,起始价590.5197万元。该土地为寺里村委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经大理市人民政府核准,受大理市太和街道刘官厂村委会委托,大理市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大理市太和街道532901103032JB00118号宗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全国土地分类标准把全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这三大类。。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土地所有权分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就你的问题,其一,在不发生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和不可抗力影响的前提下,你父亲具有永久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就是法律凭证;其二,解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解放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以93年才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因为我国管理土地一起没有规范,也没有具体部门管理,88年普遍设立地方国土局后,才开始进入确权发证;其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继承人的改变而改变,但房产是可以继承的,只要符合继承法规定就可以;其四,你叔叔因为离开了农村集体,他就失去了享受农村建房的资格,而土地证已经发放给了你父亲,那么你父亲就是唯一的合法拥有者。但如果你现在居住的房子当时你爷爷分房时有你叔叔的名分,而93年发证时,他明知而没有申报,那么就属于自动放弃。
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目前常见的土地证只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据其土地来源性质,决定它是国有还是集体的。根据土地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比如商品房,它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后变成国有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又如宅基地它是农民集体所有的给村民自行建房使用。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等只有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政策:全会《决定》: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即允许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居住房屋所占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即俗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各省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村青年可以在本村内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所以你所称的过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虽然土地使用权证上你的名字,并不代表你就是唯一的宅基地使用人,而是你这户所有的人,都是使用人,即是有人迁出等原因,只要该户有一人存在,都享有全部的权利。 记住不要用城市国有土地的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去适用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受此影响,今年开始,3类房子连房产证都办不了,转正无望,就意味着未来的“贬值潮”开启,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着房贷也难办理,一旦买到手里,以后连脱手都困难。
1.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产权是绑定的。2。建筑物周围的道路、绿地等占地属于建筑物。3。土地使用权证中对占地有坐标位置的界定。4。《物权法》与相关法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