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共有房产分割的,不须缴纳税款。
全部3个回答 >离婚房产分割需要缴税吗?
188****5078 | 2025-09-30 09:51:05-
132****8088 离婚分割房产,如果是共同财产,一般不用缴税。但如果是个人财产,可能需要缴税。具体要看当地政策和房产评估价值。建议咨询律师和税务顾问,确保合法合规分割。 2025-10-09 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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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890 离婚房产分割,共同财产免税,个人财产可能需缴税。 2025-10-07 1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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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700 离婚房产分割是否缴税,需根据房产性质、分割方式及当地政策判断。共同财产分割通常免税,个人财产分割可能需缴税。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合规分割房产。 2025-10-05 2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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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639 离婚房产分割涉及房贷时,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贷款条件。建议咨询银行,了解贷款重组或转移的可能性,以确保贷款的连续性和合规性。 2025-10-01 18: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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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218 离婚房产分割是否缴税,取决于房产性质和分割方式。共同财产分割通常免税,个人财产分割可能需缴税。具体税费需根据当地政策和房产评估价值确定。 2025-09-30 1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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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676 离婚房产分割是否需要缴税,取决于房产的性质和分割方式。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时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具体税费种类和税率,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房产评估价值来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和税务顾问,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完成房产分割。 2025-09-30 14: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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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文件规定: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据此文件规定,对方应当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或汇总缴纳。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因此,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贵公司与对方公司应当各自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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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增值部分,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婚姻法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和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举个例子,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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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增值部分,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婚姻法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和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举个例子,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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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香港法律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考虑双方如果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香港人与内地人离婚如何办理?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带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到相关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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