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赔偿包括房屋、土地、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
全部4个回答 >农村土地不同房屋结构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150****7427 | 2025-06-19 12:12:38-
130****5032 农村土地房屋赔偿:砖混>土坯>简易。 2025-06-24 09: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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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034 农村土地房屋赔偿标准受结构、地区经济影响,砖混结构赔偿最高,土坯次之,简易最低,具体数额需参考当地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 2025-06-20 15: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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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094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政策,农村土地房屋赔偿标准因结构不同而异,砖混结构最高,土坯次之,简易结构最低,具体数额需参照当地政策。 2025-06-19 23: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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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732 农村土地房屋赔偿,砖混结构最高,土坯次之,简易更低。 2025-06-19 1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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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主要分为以下门类:1、木结构(住宅):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2、砖混结构(住宅):建筑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地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和大部分砖墙承重。3、钢筋混凝土(住宅):指建筑物中主要承重结构如墙、柱、梁、楼板、楼体、屋面板等用钢筋混凝土制成,非承重墙用砖或其它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耐火性、耐久性、抗腐蚀性强。4、钢结构(住宅):指建筑物中主要承重结构以钢制成。适用于超高层建筑。自重**轻。从结构上分上面四类就可以了,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里面,还可以再细分:1、框架结构,由梁、板、柱组成建筑承重结构,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2、剪力墙结构,由梁、板、墙体组成建筑承重结构,部分墙体承在结构中受力。将上面两个小类组合起来,就衍生了: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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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的规定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要求补偿,总之,要保证其补偿能在同等地段重建同面积的房子。 还得另算你原来的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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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砖木结构:这类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是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和柱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特点是:层数较低,一般在3层以下。1949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20世纪50~60年代建造的民用房屋和简易房屋,大多为这种结构。2)砖混结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顶板,少量的屋顶采用木屋架。特点是:98年以前的房屋基本上都是砖混结构,一般在7层以下,造价较低,但抗震性能较差,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所替代。从内部结构上来看一般砖混的开间、进深的尺寸、层高、采光面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不是很开阔,没有明显的柱、横梁,较老的房屋能够从天花板上看到很明显的条型预制板。3)钢筋混凝土:承重构件如梁、板、柱、墙(剪力墙)、屋架等,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大材料构成。其围护构件如外墙、隔墙等,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做成。特点是:结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耐用年限较长。一般8楼以上、98年以后的房屋基本上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从内部结构上看,即使是装修过的房屋仍能看到立柱或从吊顶的层次中看到较明显的横梁。4)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均是用钢材制成。特点是:建造成本较高,多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和跨度大的工业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跨度大的工业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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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第四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第五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 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 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第十一条 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第十二条 已经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预留发展用地。 第四章 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第十三条 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项目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加分红。产业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涉及新征土地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并确定股份收益标准,按股分红。第十四条 参加入股分红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生活保障的,按**高标准金额享受。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补偿方案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民中、职校等建设项目原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可参照执行第三章相关配套政策。其余各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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