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凭证。一旦签订,具有约束力,违约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全部3个回答 >房屋更名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30****4359 | 2025-05-20 09:35:48-
184****2191 房屋更名后,产权归属明确,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但更名涉及税费,会增加成本。投资时,要权衡更名利弊,选择最佳时机。 2025-05-20 23:59:40
-
132****3350 房屋更名,即产权转移,具有法律效力。它意味着原产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新产权人,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新产权人享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名需缴纳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更名后,房屋权属清晰,有利于保护产权人权益,也便于房屋交易和融资。 2025-05-20 20:34:28
-
答
-
答
width:100%;">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具体体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是经过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利人的法律性凭证,政府用其声誉和行政行为来为其证明和保证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他任何材料和证明都不具有这样的权威性,所以说它是“唯一合法凭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房屋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状、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等。
-
答
首先需要明确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的性质和内容,因为开发商证件不全,你又买的是预售房,如果你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是购房意向书等具有认购、订购、预订等内容的协议,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协议内容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后,你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合同相对人是你与开发商,任何第三方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这是民法中对私权的保护,也是合同意思自由的体现。政府行为行政机关,无权干涉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更无权“定价”。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中不能干预市场经济,只能从宏观上调控,你当地政府行为已经违法了依法行政原则。至于开发商要求给你“涨价”,那看你们在协议中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更改合同主要条款,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开发商单方涨价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能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在签下正式的买房合同之前,通常都会签一个商品房认购书。这个认购书是干什么的?里面会写些什么内容?有什么法律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以下就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认购书的性质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
答
预约协议只能说明你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书面通知就是以开发商发出的为准!
全部11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