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
全部6个回答 >拆迁补偿是否有标准?
130****2477 | 2025-01-06 08:50:59-
166****3130 拆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和程序。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需考虑房屋价值、用途等因素。政策旨在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补偿。 2025-01-07 2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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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404 拆迁补偿有标准,主要看当地政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是两种常见方式。投资时,要关注补偿标准,评估投资回报。 2025-01-06 18: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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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985 拆迁补偿确实有标准,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需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产权调换则需提供等值的安置房。补偿标准会考虑房屋面积、用途、区位等因素,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作为房产经纪人,我建议关注当地政策,了解补偿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06 0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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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拆迁补偿标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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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拆迁补偿标准答
昆明主城区拆迁补偿标准,封顶6500元/平米昆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出台**高价6500元/㎡ 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份通知,对主城区城市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通常意义上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拆迁补偿价格有了明确的参考指导价:城市房屋拆迁每平米**高可获6500元补助;“农房” 每平米**高可获3700元补助。在两份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都明确: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市低保户这几类拆迁户每户还可享受一次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镇房屋拆迁 **高补偿价为6500元/㎡据《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为: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元/平方米;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可获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商铺可获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补偿。另外,鼓励搬迁,对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将给予不同档次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户奖。但对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据悉,此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拆迁农房货币补偿**高3700元/㎡另据《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即通常意义上的“农房”拆迁补偿方式,政府将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但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原则: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并享受补差政策。补差政策**高标准为一环路以内2300元/㎡;一环至二环之间1800元/㎡;二环至三环之间1200元/㎡;三环以外1000元/㎡。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该管理办法还对明确了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标准。该办法还提出,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解决房屋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后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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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迀补偿: 1.区位价补偿 2.房屋重置价补偿 3.临时过渡费 4.搬迁费 5.搬迁误工费 6.签协奖励费 7.室内附属设施,装修装饰补偿费 8.其它补偿费和安置用房,并保证被拆迀人原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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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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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面积1:1,但具体你那里这次拆迁如何补偿,请关注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3、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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