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购房经验告诉我,拆迁评估中违法现象包括虚假评估、利益输送等。作为过来人,我建议购房者要仔细审查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核。
全部3个回答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隐性非法拆迁行为有哪些?
130****5766 | 2025-01-02 21:26:57-
131****7150 我的经验是,遇到拆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不要轻易签字。如果发现拆迁程序不合法,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1-03 07: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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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729 在征地拆迁中,非法拆迁行为可能影响房贷审批。建议购房者关注拆迁合法性,避免因非法拆迁导致房屋权属不清,影响贷款申请。 2025-01-02 2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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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520 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隐性非法拆迁行为包括:未依法公告拆迁信息、未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补偿方案、未依法进行听证、未获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025-01-02 2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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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3)征地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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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暂停办理事项包括:(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裁决可复议、诉讼。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九、拆迁结案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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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的前提。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通则工作顺,要始终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作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突破口,坚持“舆论先行”,把拆迁的意义、拆迁的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让群众入脑、入心,明白拆迁的补偿政策,自觉服从国家建设及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拆迁、按政策办事,也要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拆迁。坚持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补差价,违章建筑杜绝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与现行市场价不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平衡群众心理,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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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以下规定的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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