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全部3个回答 >新房交房时需要开发商提供哪些材料?
181****4887 | 2024-11-15 17:47:30-
133****8655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文件是购房者了解房屋质量、使用和维护的重要依据,也是办理产权登记的必要条件。 2024-11-15 2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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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153 交房时,开发商得给咱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还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材料关系到房子的质量和日后维修,可得仔细检查。 2024-11-15 2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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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需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交付,购房者也有权利进行索要。同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是必须要提供的资料并且在报备表上的任何一项,都需要在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所有手续完善,购房者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验收房屋,否则楼盘属于违规操作,不能够入住也无法保障自身的切实利益。 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表格,不仅是对开发商以及所建设楼盘的质量起到了检查的作用,同时在日后如果出现了楼房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同时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开发商在交房时所提供的各项证件和说明书必须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进行验收新房的过程当中,也可以邀请专门的验收公司协助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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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需提供给业主的相关证件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3.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4.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5.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此文件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如装修、装饰注意事项,门、窗类型及使用注意事项等。6.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威部门(如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9.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12.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14.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等,购房者可带走这些图纸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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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三)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基本的生活常理出发,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为在城市,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那么房屋也是没办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电,等。而销售办法把供水等5项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个只能从生活常理出发来考虑此条款应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热,有些情况通讯可能正在接通过程中,也应认定当具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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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要带身份证和合同,开发商得给房产证和一些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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